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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某与仇某某赠与合同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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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YNGGGY151508014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XXXX年XX月XX日,当事人仇某到XXX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声称其名下有一宗土地,现儿子仇某某需要用该宗土地到银行进行抵押贷款,但仇某由于年龄条件限制无法以自己名义用该宗土地到银行进行抵押贷款,向公证处咨询有没有什么办法在办理公证后其儿子可以自己的名义到银行进行抵押贷款。经过与其交谈了解情况后,公证员建议其办理赠与合同公证将该宗土地过户到其儿子仇某某的名下,并向其介绍了赠与合同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并告知其赠与以双方自愿为前提。仇某表示其早想将名下的土地过户到儿子仇某某的名下,于是当即向XXX公证处申请办理赠与合同公证,并通知其妻子章某某及儿子仇某某带着申请材料到公证处申请办理赠与合同公证。公证员经过与国土等部门对接,确认该宗土地的使用权人确属仇某所有,且该宗土地确以出让方式取得。经过审核,当事人身份证及提供的材料均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证员为其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使仇某顺利的将其名下的土地过户到其儿子仇某某的名下。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赠与人):仇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受赠人):仇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公证事项:赠与合同

甲、乙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赠与合同》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赠与合同》。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赠与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XXXXXXXXXX的仇某、章某某与XXXXXXXXXXXX的仇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前面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鉴属实,并表示知悉赠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该合同自双方签字、捺手印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X公证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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