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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XXXX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执行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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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ZGGGY151507870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10日,当事人遵义XX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人员到贵州省遵义市中心公证处咨询称,本公司承建的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XX项目已竣工结算近两年了,对方仍有近叁仟万元的工程款项未予支付。目前双方初步达成了所欠工程款的还款计划意向,拟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工程款还款协议的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本公证事项由公证员赵祥禹事先对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结算和双方财务结算协议》等文件进行了审确认在得出债权数额真实、合法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相关规定,公证员赵祥禹组织双方座谈并起草《还款协议》。在双方多伦磋商后,最终确定了《还款协议》的内容,由双方签署《还款协议》后向贵州省遵义市中心公证处申请办理了赋予还款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公证书格式】

还款协议

甲方(债权人):遵义XXX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遵义市红花岗区XXX路X六楼、七楼。

法定代表人:XXX,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XXX,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债务人):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

鉴于:

甲方承建的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XX(现名:XX国际城1、2、6、7、8#楼及地下室水电安装工程和签证工程项目现已竣工验收合格,并进行了结算。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关于“XXXX”项目1、2、6、7、8号楼工程款结算和双方财务结算协议》,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建设工程款共计人民币玖仟陆佰肆拾肆万柒仟贰佰肆拾捌元伍角陆分(小写:96,447,248.56元)。乙方已支付工程款项人民币陆仟柒佰零捌万玖仟零玖拾伍元整(小写:67,089,095.00元),乙方尚未支付的工程款项共计人民币贰仟玖佰叁拾伍万捌仟壹佰伍拾叁元伍角陆分(小写:29,358,153.56元)。

甲、乙双方对以上所述事实均予以确认,并无异议。

基于以上所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偿还所欠工程款项事宜,达成如下还款协议(下称本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在此确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款共计人民币玖仟陆佰肆拾肆万柒仟贰佰肆拾捌元伍角陆分(小写:96,447,248.56元),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已收到工程款人民币陆仟柒佰零捌万玖仟零玖拾伍元整(小写:67,089,095.00元),乙方尚欠甲方工程款人民币贰仟玖佰叁拾伍万捌仟壹佰伍拾叁元伍角陆分(小写:29,358,153.56元)。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还款:

乙方承诺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共六期)向甲方偿还工程款。具体还款方式如下:

1、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偿还第一期款项人民币壹佰万元(小写:100万元)。

2、2015年12月30日以前乙方向甲方偿还第二期款项人民币壹佰万元(小写:100万元)。

3、2016年1月30日以前乙方向甲方偿还第三期款项人民币叁佰万元(小写:300万元)。

4、2016年3月30日以前乙方向甲方偿还第四期款项人民币叁佰万元(小写:300万元)。

5、2016年4月30日以前乙方向甲方偿还第五期款项人民币贰佰万元(小写:200万元)。

6、2016年10月30日以前乙方向甲方偿还第六期款项人民币壹仟玖佰叁拾伍万捌仟壹佰伍拾叁元伍角陆分(小写:19,358,153.56元)。

7、乙方承诺严格按照上述还款方式还款,如有乙方累计超过二期未按上述还款方式还款的,乙方构成对本协议履行的整体违约,视为乙方所欠工程款项的还款期限已全部到期。

8、甲方有权就上述所欠工程款及违约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甲方指定的还款账户名称为:

(1)第一期至第五期及第六期的部分款项(共计人民币贰仟陆佰贰拾捌万柒仟壹佰柒拾零元捌角叁分,小写:26.287,170.83元)汇入XXX的账户;账号:XXXXX ;开户银行:XXXX。

(2)第六期的部分款项(共计人民币叁佰零柒万零玖佰捌拾贰元柒角叁分,小写:3,070,982.73元)汇入甲方账户,户名:遵义XXXX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号XXX,开户银行:XXXXX。

乙方应自行保留相关的转账凭证。

如乙方按上述账号无法顺利进行转账业务的,乙方应在本协议确定还款日期内向贵州省遵义市中心公证处办理还款提存业务,否则视为乙方构成违约。

第三条 ;还款担保

乙方承诺用在建工程XX国际城项目:商业房(三号楼临街XX路第一层(二号楼至三号楼圆弧处)约800平方米;三号楼第二层及四号楼第二层(靠南北大道)约1200平方米)和三号楼117套住宅(面积约10680平方米)为本协议中确定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办理抵押登记所需的全部手续(如股东会决议、项目的相关文件等)由乙方配合甲方办理,有关抵押担保的相关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处理。

第四条; 强制执行公证条款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已经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法律后果等进行了明确的了解,经慎重考虑,双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向贵州省遵义市中心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并赋予本协议强制执行效力。本协议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债务的,甲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乙方承诺:如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债务的,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放弃抗辩权。

第五条 甲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前的债务核实

1、甲乙双方同意以寄送信函的方式核实未履行的债务情况。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期,乙方未履行还款义务的,由甲方向贵州省遵义市中心公证处提供履行期限届满的证据和未履行的债务数额清单。由贵州省遵义市中心公证处通过公证处信函核实的方式向乙方在本协议中确定的联系方式分别寄送债务数额清单,核实未履行的债务数额。乙方在收到寄送的债务数额清单后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或拒绝签收信函或快递人员无法按照本协议确定的联系方式送达信函,致寄送的债务数额清单被退回的,均视为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债务数额予以认可。贵州省遵义市中心公证处根据甲方提供的债务数额出具执行证书,由甲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邮递企业在其网站或回单上备注的签收日为乙方收到债务数额清单之日。

3、甲方仅接受乙方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作为债务履行的依据,乙方不得以其它方式作为债务已履行进行抗辩。

4、乙方在收到寄送的债务数额清单后提出异议的,其应向贵州省遵义市中心公证处提供银行转账凭证的原件作为已履行债务的依据。乙方提供的其它依据无效。

5、乙方承诺愿以其全部资产接受强制执行。

6、甲方、乙方、贵州省遵义市中心公证处的指定联系方式:

甲方联系地址: XXXX

电话:XXXX

收件人:XXX

乙方联系地址:XXXX

电话:XXX

收件人:XXX

贵州省遵义市中心公证处联系地址:

遵义市红花岗区解放路59 号

电话:0851-28232670

承办公证员:赵祥禹

甲乙丙三方在此确定:如任何一方的联系地址、电话、收件人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对方和贵州省遵义市中心公证处,如没有及时履行告知的义务而发生的无法联系的状况,将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一方承担由此而带来的法律后果。

第六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经公证处公证。

2、本协议一式3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持1份,乙方持  1 份,一份留存于贵州省遵义市中心公证处。

甲方:遵义XXX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

乙方: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15年  月  日签订于贵州省遵义市中心公证处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015)黔遵中证内字第XXXX号

    申请人

甲方(债权人):遵义XXXX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XXXX。

法定代表人:XXX,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X。

委托代理人:XXX,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乙方(债务人):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XXXX。

法定代表人:XXX,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X。

公证事项:赋予还款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上述申请人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还款协议》(下称“该协议”)进行公证并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经查明,上述申请人共同确认了如下事实:

甲方为乙方承建的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X(现名:XX国际城)1、2、6、7、8#楼及地下室水电安装工程和签证工程项目现已竣工验收合格,并进行了结算。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关于“XX国际”项目1、2、6、7、8号楼工程款结算和双方财务结算协议》,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建设工程款共计人民币玖仟陆佰肆拾肆万柒仟贰佰肆拾捌元伍角陆分(小写:96,447,248.56元)。乙方已支付工程款项人民币陆仟柒佰零捌万玖仟零玖拾伍元整(小写:67,089,095.00元),乙方尚未支付的工程款项共计人民币贰仟玖佰叁拾伍万捌仟壹佰伍拾叁元伍角陆分(小写:29,358,153.56元)。 甲乙双方对上述债务均予以认可。

另查明,甲乙双方依法均具有签订该协议书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该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还款金额、还款方式、还款期限、违约责任、担保、赋予该协议书强制执行效力等条款。本公证员告知了申请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乙方作出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放弃抗辩权的意思表示。甲乙双方就债务人违约时本处应债权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前的债务核实程序已在该协议书中达成了明确、具体的约定。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乙双方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在本处签署了前面的《还款协议》,甲乙双方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该协议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该协议上甲乙双方的印鉴、签名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还款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如乙方未按照《还款协议》的约定履行债务的,甲方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执行期间内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遵义市中心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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