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勤支公司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SGGGY151507829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XX 日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勤支公司的工作人员占某来到我处,称本公司客户王某(已故),生前在该公司有《国寿鑫年金保险》保险单,公司已将该保险单本金交于王某之妻张某,现王某妻子张某索要上述保险单原件,称要去相关银行提取保险单金额的利息,但根据公司规定,客户死亡后要将保险单存档,现为了张某的个人利益和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我受公司的委托,来到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勤支公司的工作人员占某出具了《国寿鑫年金保险》保险单,并将该保险单交于王某妻子张某手中,整个过程均在公证员全程监督下进行,公证员还对交接过程等进行了拍照,并对该保险单进行了清点、拍照、封存,最后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拿到公证书后,王某之妻就向相关银行提交了相关材料和公证书,经过银行工作人员的核对,清查,银行对王某生前存于该行的本金利息给予了清算,这份公证书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民XX字第XX号
申请人: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勤支公司
负责人:张某某,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占某,职务:该公司员工
公证事项:保全行为。
申请人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勤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占某于2017年9月XX日来到我处,向我处申请对该公司客户王某某(已故)的妻子张某送达《国寿鑫年金》保险单原件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受理了该公证,于2017年9月XX日下午X时XX分申请人占某和王某某的妻子张某来到我处办公室,由申请人占某将《国寿鑫年金》保险单原件1份交给王某某的妻子张某,张某拿到该保险单进行了查看,公证员助理对上述过程进行现场拍照,并制作了《现场工作记录》1份。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保险单》的复印件与申请人提供的原件相符;所附《现场工作记录》1份共2页,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原件上公证员、参加人、记录人的签名均属实。
附:1、《现场工作记录》复印件1份;
3、《保险单》复印件1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民勤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