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抵押登记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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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SGGGY151507827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新疆某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向陈某某(自然人)出售沃尔沃建筑设备(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VOLVO挖掘机一台,合计人民币95万元,购买方陈某某向某某某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66.5万元,并以所购的该挖掘机作抵押物进行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车辆/工程机械设备贷款协议》和《车辆/工程机械设备抵押合同》,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共同向兰州中山公证处申办上述抵押物(挖掘机)的抵押登记,公证处在审查了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后,承办公证员经过必要的核实,出具了《抵押登记证书》。
以上公证是公证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本当事人为自然人,以其所购买的工程机械设备(生产资料)向该公证处申办抵押登记,该公证事项属于公证机构的公证事务业务范围。
抵押、质押登记业务应用范围广泛,可适用于不动产、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承包经营权收益权等特定权益等。公证的专业审核工作,是避免不良贷款,维护借款方特别是贷款方的利益。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X)兰中XX登字第XX号
抵押权人:某某某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XXXXXXXXXXXXXX,法定代理人:某某某。
抵押人:陈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兰XX号,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
刘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兰XX号,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
抵押物名称:VOLVO挖掘机壹台(产品型号:EC210B,出厂编号:EC210V31720,发动机编号:10241057)。
抵押担保范围:购买工程机械设备贷款人民币陆拾陆万伍千元整和相关利息及费用。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24个月(2007年1月25日至2009年1月24日)。
抵押人陈某某、刘某某于2007年1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上述抵押物的登记。
经查,上述抵押物属抵押人陈某某、刘某某夫妻共同共有,该抵押行为符合公证抵押登记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的规定,本处对上述的抵押物予以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兰州中山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注:债务人履行完毕主债原因或双方提前终止、解除抵押合同,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应向本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