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强制执行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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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SGGGY151507826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甘肃某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因流动资金紧张,不能确保正常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被兰州市城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农信社”)依法将其所欠2亿元的债务认定为不良贷款,并通过转让方式处置。2013年12月XX日,中国某某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下称“资产公司”)与农信社、某公司及薛某共同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依法受让了农信社对某公司享有的2亿元贷款本息债权。薛某因原债务向农信社提供的抵押担保,作为主债权的从权利随同贷款债权一同转移至资产公司。
2013年12月XX日,资产公司与某公司、薛某、刘某在兰州市签订了《债务重组协议》,约定某公司继续向资产公司偿还债务,薛某、刘某与债务人某公司作为重组后的共同债务人承担偿还责任;为确保《债务重组协议》的履行及资产公司债权的实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与资产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自愿将其个人单独所有的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XX街道XX路XX号第X层X室和第X层X室的房产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薛某和刘某以二者持有某公司的100%股权及派生权益,向资产公司提供质押担保并与其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
因该债权系不良贷款债权受让所得,潜在诉讼风险较大,且债务人及各担保人也愿意表示自己的履约诚意,2013年12月XX日,资产公司负责人的委托代理人郑某会同债务人、各担保人向公证处申办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上述合同及协议中均特别约定:上述合同及协议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及担保人均在公证员面前承诺:如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协议)项下义务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公证员通过完善、修改合同条款,尤其是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方式等内容,对各方当事人身份进行审查,告知当事人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明确债务人和担保人做出的“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真实意思表示,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见附件1)。
2015年10月XX日,资产公司的代理人郑某来到公证处称债务人没有如约履行还款义务,各担保人也未依约履行担保义务,受其单位委托向公证处提出办理《执行证书》的申请。承办公证员依据《债务重组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向各被申请人核实实际还款情况,并告知其履行债务偿还的义务及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债务人随即向申请人承诺将尽快全力偿还逾期本息。鉴于债务人偿还意愿积极,申请人向公证处提出暂缓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
2015年12月XX日,资产公司向公证处提出《<执行证书>变更申请》,称债务人仍未按期偿还,同时某公司经营风险继续加大,资金链紧张情况短期内难以扭转,潜在诉讼风险较大,根据《债务重组协议》第九条约定,宣布还款期限提前到期。申请人接受公证员建议通过公证保全向债务人邮寄送达了《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
公证处依约再次向各被申请人书面核实实际还款情况,经核实:各债务人对拖欠本金:16000万元,到期利息:1380万元,合计:17380万元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公证处于2015年12月XX日为债权人出具了《执行证书》(见附件2)。
2016年1月X日,资产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审查后,依据(2015)兰国信公内字第XX号《执行证书》,做出《执行裁定书》,依法立案执行中国某某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与被执行人某公司、薛某、刘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7389.7200万元。
执行过程中,法院对抵押房产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评估拍卖,整体评估价17573.0218万元,拍卖保留价11246.7340万元,经过3次流拍,法院最终裁定以被执行人所抵房产抵偿资产公司债权。至此,本案完成了有效资产的冻结查封,保障了资产公司合法债权的快捷实现。
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相当于给债权人吃了一颗“定心丸”,公证机构为债权人依法出具的执行证书可起到不经法院审判程序,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作用。避免因诉讼给债权人造成人力,财力和时间上的浪费。本案中,资产公司受让不良贷款债权后,从债权文书公证的申办到公证处执行证书的出具,很大程度上缩短了资产处置周期,节省诉讼费近90万元,充分体现了公证强制执行效力的积极价值。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兰国XX内字第XXXX号
甲方(债权人):中国某某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营业场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XX路XX号。
负责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郑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乙方一(债务人):甘肃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XX号。
法定代表人:薛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乙方二(共同债务人、抵押人、出质人一):薛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乙方三(共同债务人、出质人二):刘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公证事项: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债务重组协议》、《抵押合同》和《股权质押合同》进行公证并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甲乙双方向本处提交了《债务重组协议》一式四份、《抵押合同》一式四份和《股权质押合同》一式四份。
甲方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三、《金融许可证》;四、《债权转让协议》一份;五、负责人李某和委托代理人郑某的身份证;五、授权书。
乙方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四、股东承诺函及股东会决议;五、《公司章程》;六、XX号和XX号《房屋所有权证》;七、薛某和刘某的身份证。
经查,甲乙双方依法均具有签订上述合同及协议、建立借贷、担保法律关系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本公证员就上述合同及协议的内容及各方提交的证明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合同及协议。各方在上述合同及协议中一致确认了甲方对乙方所享有的主债权由乙方所欠甲方重组债务本金、债务重组收益组成等,上述合同及协议明确约定了币种、数额、还款计划、违约责任等条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乙方在上述合同及协议中做出了依法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即债务人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人民法院不经诉讼程序即可强制执行。甲乙双方就债务人违约时本处应债权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方式达成了明确、具体的约定。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中国某某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的负责人李某、甘肃某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薛某及该公司股东刘某于2013年12月15日,在兰州市,签订了前面的《债务重组协议》、《抵押合同》和《股权质押合同》。甲乙双方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合同上各方当事人的签名、指印和印鉴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债务重组协议》、《抵押合同》和《股权质押合同》生效及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兰州市国信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年X月XX日
执 行 证 书
(XXXX)兰国XXX内字第XXXX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营业场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XX路XX号。
负责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郑某,男,1990年XX月XX日,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XX,系中国某某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项目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1(债务人):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薛某,男,1973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XX。
被申请执行人2(共同债务人、抵押人、出质人一):薛某,男,1973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XX。
被申请执行人3(共同债务人、出质人二):刘某,男,1970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XX。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负责人的委托代理人郑某于2015年12月23日向我处申请出具该办事处与被申请执行人签订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务重组协议》、《抵押合同》和《股权质押合同》的执行证书。
申请执行人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一、负责人李某的居民身份证;二、营业执照;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构代码证;四、税务登记证;五、金融许可证;六、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七、房屋他项权证;八、中国农业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九、授权委托书;十、郑某的居民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询问,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办理执行证书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于2013年12月15日与被申请执行人某公司、薛某和刘某签订了编号为中长资(兰)合字[2013]52-1号《债务重组协议》,约定由申请执行人收购被申请执行人在兰州市城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贰亿元整的债权,该《债务重组协议》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兰国信公内字第XX号]。《债务重组协议》中特别约定:上述协议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被申请执行人均承诺:如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该协议项下的义务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二、为确保《债务重组协议》的履行以及中国某某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债权的实现,薛某与中国某某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经协商一致于2013年12月15日在兰州签订了《抵押合同》,薛某将其拥有的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XX路XX号第X层X室和第X层X室的房产向中国某某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提供抵押担保;薛某和刘某与中国某某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经协商一致于2013年12月15日在兰州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薛某和刘某均同意将其各自所持某公司股权及派生权益,向中国某某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提供质押担保;上述《抵押合同》和《股权质押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兰国信公内字第XX号]。
三、根据《债务重组协议》的约定,重组期限为3年,被申请执行人每季度应向申请执行人还本付息。申请执行人已向兰州市城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转让款贰亿元整收购其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债权转让后截止2015年12月20日,被申请执行人某公司拖欠本金:16000万元(大写:壹亿陆仟万元整),到期利息:1380万元(大写:壹仟叁佰捌拾万元整),合计:17380万元(大写:壹亿柒仟叁佰捌拾万元整)。
四、债务人及担保人在《债务重组协议》中约定,申请执行人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后,被申请执行人应于申请执行人通知的时间到公证处配合完成公证处的当面核实程序。至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被申请执行人未来我处进行当面核实。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有关办证规则及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在申办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时确定的核实方式,本处对本执行证书所涉及的债权债务还款情况通过顺丰快递书面通知进行了核查(见附件)。至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被申请执行人未向我处提供任何其已履行上述义务的凭证,亦未提出任何异议。
现应债权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特出具本执行证书:
一、被执行人:某公司、薛某和刘某。
二、执行标的:
1、债务重组本金人民币16000万元(大写:壹亿陆仟万元整);
2、截止2015年12月XX日,被申请执行人某公司拖欠本金:16000万元(大写:壹亿陆仟万元整),到期利息:1380万元(大写:壹仟叁佰捌拾万元整),合计:17380万元(大写:壹亿柒仟叁佰捌拾万元整)以及实际清偿之日为止的债务重组逾期罚息。
3、受法律保护的债权人中国某某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所支付的费用。
三、被执行人所提供的担保:
1、薛某将其拥有的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XX路X号第X层X室和第X层X室的房产向中国XX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提供抵押担保;
2、薛某和刘某均同意将其各自所持某公司股权及派生权益,向中国某某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提供质押担保。
债权人中国某某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可持本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附:1、核实通知复印件;
2、顺丰速运快递详情单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兰州市国信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