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某复印件与原本相符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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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SGGGY151507824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XX日,席某来到甘肃省兰州市国信公证处称,她欲赴澳大利亚留学,但因患有轻度抑郁症,需携带二十盒治疗上述疾病的药品至澳大利亚。按照澳大利亚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医院出具的证明该药品系其本人治疗上述疾病所需的《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处方笺》的复印件与原本相符的公证。
公证员受理该公证后,要求席某补充提供了医院门诊病例,并向出具该处方笺的医院核实属实后出具了复印件与原本相符的公证书。
席某持此公证书顺利携带上述药品至澳大利亚。
此项公证虽然定式公证书格式证词中没有证明原本属实的表述,但是根据公证法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所以公证员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处方笺》进行了真实性审查。其次,澳大利亚相关部门要求办理公证是为了证明该药品系席某本人治疗疾病所需,其目的是需要证实所公证的文书内容属实的。公证员办理复印件与原本相符的公证时,不能因证词中不含有证明属实的内容而忽略对证明对象真实性的审查,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以确保公证公信力。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兰XX公字第XXX号
申请人:席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
公证事项:复印件与原本相符
兹证明前面的复印件与席某出示给本公证员的《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处方笺》的原本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兰州市国信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