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委托书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NXGGGY151507788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向某于2013年因非法组织传销罪被判刑在宁夏某监狱服刑,被逮捕期间银川市公安局某分局扣押了其物品,扣押物品有名车、黄金、玉配饰、字画、手机、电脑、银行卡、身份证件、现金数万元等,总计价值几百万元。2014年5月12日,向某委托朋友肖某某来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咨询委托书公证事宜。为服刑人员提供公证服务是公证员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情况,可此次情况较为特殊,向某的身份证和户口薄原件均被公安局扣押,肖某因无法提供向某证件原件已被多家公证处拒之门外,这次来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她抱着试试看的想法,看能否找到解决的途径。公证员本着“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的服务理念,仔细斟酌向某的实际情况后表示可以受理此项公证申请。5月13日,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及肖某某共同来到了银川市公安局某分局,向工作人员表明来意并出示执业证,公安局的工作人员表示希望向某的代理人能尽早将扣押物品领走,这样能减轻他们保管贵重物品的负担,并向公证员出示了向某的身份证、户口薄及刑事判决书的原件,公证员对证件进行审查后留存了复印件。
任何进入监区探监都需走流程,并且有规定的探监时间,特殊理由必须征得狱政科准许。随即公证员就赶往狱政科,征得主管人员同意后又马不停蹄地赶往某监狱。抵达监狱后,公证员先向监狱工作人员确认向某是否在该监狱内服刑,得到准确答复后再向工作人员说明目的,办理接待手续,终于在会见室见到了向某。同向某见面后,公证员核实了向某的身份,询问了其申请办理《委托书》的意思表示,明确了《委托书》中的受托人、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委托期限等,向某在《委托书》上签字、捺手印并表示公证书由肖某某代为领取,回到公证处后公证员出具了《委托书》公证书。
在办理诸多国内民事类公证业务中,公证员多次为服刑人员提供过上门服务,但是本案件中当事人不能给公证员提供身份证、户口薄等证件的还是第一次遇到。充分发挥公证服务、沟通、证明的职能作用是每个公证员应当做的,遇到特殊情况就得多花脑筋多费心思,想尽办法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服刑人员也是中国公民,其民事权利不能被剥夺。公证员不厌其烦、东跑西颠地为在服刑的当事人提供服务,即保护了当事人的权利,又解决了扣押人保管财务的麻烦,并充分体现了公证服务的意义与存在的价值。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宁银国安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向某,男,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址:宁夏某监狱。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向某于二O一四年五月十三日在宁夏某监狱,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捺手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向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二O一四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