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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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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XGGGY151507784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某某矿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来到银川市国立公证处,称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因建设矿区道路与承包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道路施工合同,因合同中对路基使用土方价格约定不明,导致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该工程实际土方工程款无法计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施工所需土方价格为每方12元,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咨询的价格为每方4元,双方对土方价格发生重大分歧,双方僵持不下,各说各的理,导致工程停工,某某矿业有限公司遂来到公证处咨询,寻求法律帮助。

公证员在认真查看双方合同后,给张某某提出几点建议:

一、双方的土方价格差异很大,这跟多方面都有关系。首先是采土地点与施工工地的远近程度产生的运输费用会影响土方价格;其次是土质的好坏也会影响土方价格。

二、双方对土方价格分歧很大,都不予认可对方的价格也存在多方面的原因:一是双方的出发点都是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所以会僵持不下;二是既然出现僵持局面,双方缺少一个专业机构提供可参考的价格用于双方进行协商,使合同纠纷得以解决,尽快复工,减少停工损失。

三、建议双方结合土方运输的距离远近和土质情况共同对工地附近适合提供土方的经营户进行统计记录,双方随机选取几个经营户进行询价,公证处对双方询价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并由双方共同委托一家评估公司结合专业知识对当地土方进行评估,给出参考价格范围。双方结合询价的价格及评估价格协商出土方计算标准,从而解决矛盾。

张某某听取了公证员的意见,把承包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吴某某叫到公证处。公证员向其了解情况后,并把上述建议告知吴某某。吴某某同意与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共同委托公证处对双方询价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次日,双方代理人与评估公司工作人员来到公证处。公证员对双方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道路施工合同、公证申请书、评估公司委托合同、评估公司及评估人员资质证件、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确认的土方经营户名单进行审查,随后公证人员随同双方代理人与评估人员来到工地附近,由双方代理人对双方随机选定的十家土方经营户进行询价,经营户出具报价单。公证人员对询价的过程进行记录、摄像,并对取土点进行拍照,最后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保全证据公证有利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节约办事成本;有利于有效发挥证据的证明效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过回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结合询价结果及评估结果确定了土方价格,这次保全证据公证成功化解了双方矛盾纠纷,使合同得以顺利履行。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宁银国立证字第XX号

申请人:某某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XXXX。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XXX。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住址:XXXX,职务:XXX。

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XXXX。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XXX。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住址:XXXX,职务:XXX。

公证事项:保全行为

申请人某某矿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于二○一七年五月某日来到我处,称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因建设矿区道路与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道路施工合同,因合同中对路基使用土方价格约定不明,导致双方就该工程土方工程款无法计算,经双方协商需要确定外借土方价格,特向我处提出申请对双方代理人及评估人员调研土方价格的行为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公证员助理于某与某某评估公司工作人员高某某于二○一七年五月某日上午随同某某矿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来到位于XXXX的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办公楼XXX室,张某某、吴某某、高某某在《参加调研人员表》(见附件1)上签到,并在《土方经营户名单》中随机选定十家土方经营户,随后上述人员对十家土方经营户的土方进行调研询价。过程如下:

一、XX时XX分,本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于某随同张某某、吴某某、高某某来到某县某镇何口子村小组庙庙咀,见到一位自称是某某厂土方出售人名叫“高某”的男士,上述人员向该男士询问土方价格,该男士将土方报价及单位名称、姓名填写在《询价单》(见附件2)上;

二、XX时五X分,上述人员来到某县某镇余红井山梁,见到一位自称某某厂土方出售人名叫“翟某某”的男士,上述人员向该男士询问土方价格,该男士将土方报价及单位名称、姓名填写在《询价单》(见附件3)上;

三、同上……。

四、同上……。

本公证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工作记录》一份共三页(见附件12),公证员助理于某对上述人员调研询价土方价格的过程进行了摄像,取得摄像存储卡一张。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原件上张某某、吴某某、高某某的签名均属实;公证员助理于某现场拍摄的录像数据经刻录光盘一式四份(见附件13),录像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摄像存储卡留存于我处。

附:1、《参加调研人员表》复印件一份共一页;

2-11、《询价单》复印件共十页;

12、《工作记录》复印件一份共三页;

13、光盘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立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七年五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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