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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刘某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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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XGGGY151505724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马某和赵某带着一份制式合同书来到青铜峡市公证处,赵某称自己现在本市某某诊所工作,想要考取传统医生医师资格,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需要连续跟师学习满三年,经多方打听,赵某找到了青铜峡市某某医院的知名医生马某,经协商后马某同意做赵某的指导老师,双方便共同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公证。

公证员依据当事人提供的合同书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简称卫生部第52号令)、《宁夏回族自治区传统医学师承管理办法(试行)》,认真进行了审核。卫生部第52号令第九条明确规定: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师承关系合同。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52号令对签订合同的师承人员和指导老师也有规定,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在理清了当事人申请公证的原因和用途后,公证员进一步询问了马某:是否具有中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中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马某称:我于2005年就在青铜峡市某某医院从事中医工作,我有中医医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注意到马某从事中医工作不满15年,接着问道:您是否有中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任职资格?马某有些支唔,辩解道:我干中医工作这么久了,早就是副主任医师了。公证员要求马某提供副主任医师资格证书,马某愤愤的离开了公证处。公证员看着有些尴尬的赵某并没有将其拒之门外,而是耐心地向他讲明了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资格才能办理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看到赵某没有吱声,公证员换了个方式说道:如果在三年后出师考核时,因指导老师的资格不符,影响你中医医师资格的认定,那你不就白白耽误了三年时间。赵某叹了口气感慨道:是我考虑不全,只想着找个熟人当指导老师方便,没想到差点把自己给耽搁了,真的十分感谢,我一定按照公证员的要求找到符合条件的老师。

10月17日,赵某带着另一位医师刘某又找到了公证员,公证员还未开口,刘某很主动的将自己携带的证件交到了公证员手中,有中医医师执业证书、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还开具了其工作单位青铜峡市某某医院的工作经历证明。公证员欣慰的笑了笑,说道:那请您自己介绍下您的工作经历和相关资格的情况。刘某答道:好的,我于1986年就在青铜峡市某某医院从事中医工作,1999年取得中医专业医师资格,于2013年任主任医师资格,符合指导老师的条件。公证员又审查了赵某提供的学历证书和工作经历证明,确认证明材料无误后按公证程序为当事人及时办理了公证手续。

一份简单的合同书公证,为当事人确立传统医学师承关系提供了法律证明,为师承人员参加出师资格考核并获得从业资格提供了法律保障,展现了公证员严谨的工作作风、周到的服务理念,对传承和弘扬中国传统医学有着积极的意义。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6)青证字第XX号

甲方:刘某(姓名),女,XX年X月XX日出生,现住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

乙方:赵某(姓名),男,XX年X月XX日出生,现住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

公证事项: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

甲、乙双方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办理前面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书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书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刘某与赵某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在本公证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书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合同书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捺印属实。

该合同书自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捺印、公证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

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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