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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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XGGGY151505719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1、案件来源
2011年2月,宁夏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与国本某某有限公司和中太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宁夏某某房地产公司将其开发的星海.时代花苑一期工程承包给国本某某有限公司和中太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国本某某有限公司和中太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将建设工程交由国本某某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施工。2011年3月17日,国本某某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李某某签订了《国本某某有限公司内部承包协议》,约定国本某某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将星海.时代花苑一期建设工程全部承包给李某某施工。施工过程中,李某某与宁夏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双方对2011年完成量工程造价存在争议产生矛盾,李某某撤出了施工工地。房地产公司就李某某留存在施工现场的钢筋,于2012年3月X 日向石嘴山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公证员提前介入,制定公证方案
宁夏石嘴山公证处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指派公证员提前介入,公证员某某、某某某于2012年3月6日来到星海.时代花苑一期施工现场实地查看,发现现场凌乱、建筑材料堆放各处,简单的拍照取证不足以证明现场材料数量,经研究提出以下公证方案:1。核对相关证据,制作《谈话笔录》; 2。提前安排车辆及过磅用具、清点人员;3。邀请监理人员参与;4。公证处安排人员轮换值班记录;5。公证保全采取拍照、摄像、清点记录、过磅记录一并固定的方式。
3、公证员一丝不苟完成材料清点、移交保管工作
方案确定后,公证员与宁夏某某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桑某某进入现场,用了3天时间对现场堆放的未使用钢筋进行现场装车、过磅,现场记录了车牌号、车重、总重、净重、钢筋货号、钢筋型号。白天在工地,晚上公证员根据现场记录加班制作《物品清单》,第一天和第二天的钢筋能够装车过磅,第三天的剩余钢筋全部在地下车库,车辆无法进入,只能一根一根的数,白天现场记录钢筋货号、钢筋型号,晚上根据监理人员提供的重量换算表计算钢筋重量。整个钢材装车、过磅、清点均在公证员全程监督下进行,公证人员对钢材堆放现场、装车、过磅、清点等进行了拍照录像,制作了《物品清单》和现场记录,钢材共计381.719吨。全部交由宁夏某某房地产公司保管。
4、确认事实,出具公证书
宁夏某某房地产公司申请保全公证时要求保全的钢筋是200多吨,经过装车、过磅、清点后,工地上的剩余钢筋共计381.719吨,多出181.719吨。根据《公证程序规则》和《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规定,我们要求宁夏某某房地产公司提供《钢筋盘点情况说明》,对工地上的剩余钢筋381.719吨进行了确认。公证机构核对所有事实后,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5、公证书被二级法院采信
2015年4月13日,李某某以国本某某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宁夏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为被告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宁夏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了证明李某某工地留存剩余钢筋数量的真实性,向法庭提交了我处出具的第XX号《公证书》,案件审理过程中,审理法官到公证处调取了公证卷宗,对公证案卷材料进行复制, 2016年9月5日,经原告李某某申请,一审法院又委托某某咨询公司对公证书中载明的未使用钢筋价值进行了司法鉴定。最终,一审法院采信了公证证明的事实。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7月3日,一审法院法官陪同二审最高法院巡回法庭法官再次来到石嘴山市公证处,调取公证卷宗,两级法院法官充分肯定了这份公证书的质量,尤其公证卷宗中的《谈话笔录》、《钢筋盘点情况说明》,公证书再次被二审法院采信。
保全证据公证,作为一种化解矛盾、调处纠纷的利器,在实践中广泛的运用。保全证据公证往往在诉讼程序启动之前就已经开始,尤其对现场有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保全,更有利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真相的还原和展示,公证人员只有做到一丝不苟、公平、公正的固定证据,才能真正帮助当事人理清思路,提出客观的诉求。
【公证书格式】
XX石市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宁夏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桑某某,男,系该公司经理。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宁夏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桑某某于二0一二年三月二日来到我处对位于大武口区星海.时代花苑施工现场内堆放的未使用钢筋现场装车、过磅、清点过程进行保全证据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张某、摄像人员郭某某,宁夏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桑某某、国本某某有限公司公司银川分公司和中太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赵某某、马某某,宁夏某某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监理人员陈某某、唐某某于二0一二年三月六日、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二0一二年三月八日来到大武口区星海.时代花苑施工现场,对现场堆放的未使用钢筋进行现场装车、过磅、清点。摄像人员郭某某对现场的实际情况,钢筋堆放现状,装车、过磅、清点过程进行拍照、录像,制作光盘一式贰份,一份保存于我处,另一份送达申请人,我处公证员制作《物品清单》壹份共七页。
兹证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物品清单》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原件上桑某某、赵某某、马某某、陈某某、唐某某的签名属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公证处制作的视频光盘所反映的现状与现场实际状况相符。
附:1、《物品清单》一份,共七页。
2、现场拍摄照片壹佰肆拾张。
3、现场视频光盘壹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二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