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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尹某某协议书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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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XGGGY151505718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某镇某村某队居民刘某来到本处,称其虽待继子尹某如亲生,但继子姓“尹”而不姓“刘”,恐孩子慢慢长大知其姓氏与他不符,产生不利影响,且其特别喜欢这个孩子,故想将继子尹某由尹姓更改为刘姓,但不知能否更改、如何更改,甚为苦恼。请求公证处予以解决。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未成年子女姓氏的确定及变更是生父母的一项权利,由生父母协商决定。故公证员告知刘某申办“尹某”更姓需“尹某”的生父母协商一致同意方可,要求尹某的生父母一同前来办理公证。

2017年7月27日,尹某的生父王某、生母尹某某一同前来固原市原州区公证处申请办理对“尹某”的更姓公证。公证员对申请人尹某某、王某的有关婚姻状况、与尹某的生父母关系、尹某现在生活及受抚养状况等进行了询问、核实。

经审查,尹某某与王某原系合法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合于2015年8月在固原市彭阳县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自愿达成了解除婚姻关系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编号:X人(调)字[XXXX]X号),自愿解除夫妻关系。后双方共同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尹某某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生育有一男孩,取名为尹某(2014年11月22日出生),现3岁。双方离婚时协议儿子尹某由尹某某抚养,并跟随其生活。尹某某与刘某结婚后,尹某跟随其母及继父刘某共同生活,并由二人共同抚养。考虑到尹某将来上学及生活、农村风俗等各方面因素,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要求将尹某姓氏由生母“尹”姓变更为继父“刘”姓。由于王某身患重病,无力支付尹某的抚养费,尹某继父刘某承诺抚养尹某并完全同意尹某跟随其姓刘。王某、尹某某离婚的事实及二人与尹某的生父母关系、有尹某的《医学出生证明书》及尹某某与王某达成离婚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离婚证予以证明;尹某某与刘某现为夫妻关系且与尹某共同生活的情况有尹某某与刘某的结婚证、共同户口簿予以证明。

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74号)、司法部《关于当事人申请更名改姓是否可以办理公证的请示》的函([99]司律公函036号)及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了《更姓协议书》公证。

在现代社会,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的日益丰富,思想得到了进一步解放,婚姻自由的观念进一步提高,离婚率持续上升。离婚的年轻化、扩大化以及单身妈妈等情况使得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存在变更的问题趋于普遍。为保护未成年利益,有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更姓协议书或者声明书公证将成为公证为解决未成年子女“姓谁”、“ 跟谁走”难题及维护生父母关于对生子女姓氏权的法律保障。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宁固原证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王某,男,XX年X月XX日出生,住宁夏彭阳县某乡XX号,居民身份证号XXXX。

乙方:尹某某,女,XX年X月XX日出生,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某镇XX号,居民身份证号XXXX。

公证事项:更姓协议

甲、乙双方于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更姓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更姓协议书》。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更姓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明确、具体。双方在协议中表示,一致同意将婚生子尹某姓氏由“尹”姓变更为“刘”姓。将尹某姓名变更为刘某。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王某与尹某某于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在本处、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更姓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指印属实。

该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经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方可产生姓氏变更的法律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公证处

公证员(盖章)

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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