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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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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XGGGY151505660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宁夏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湖南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于2011年11月XX日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甲公司按合同要求将租赁给乙公司的大型设备(单导梁架桥机)按时提供并进行了安装及检验。但乙公司认为租赁的设备虽已安装但无法正常使用,向甲公司提出要退还租赁费及赔偿其公司的相关损失。甲公司认为该租赁设备已通过调试不存在不能使用的问题。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甲公司的代理人刘某于2012年2月XX日来到我处,称双方在履行过程中有许多细节,未形成文字方面的记载,如果直接诉讼可能会对甲公司不利。今天双方就此事又再次商谈,为保护其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立公证处提出对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代表之间的商谈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人员通过与甲公司的代理人刘某交谈中了解到该租赁设备是大型设备,某某质量安全技术检验所已对该设备的运行进行了调试检验。现双方陷入僵局后,甲公司每天在经济上都有很大的损失。为此公证人员向甲公司的代理人刘某建议办理二个保全证据公证,一个是对租赁设备(单导梁架桥机)的现状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另外一个是对现场双方商谈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甲公司的代理人刘某接受了此建议,受理此公证事项后,公证人员首先陪同甲公司的代理人刘某购买了新的录音笔,整个购买过程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完成,所购录音笔及购物凭证均由公证人员保管。当日公证人员与甲公司的代理人刘某来到租赁设备的安装现场,对租赁的设备现状采用摄像、拍照的方式固定下来。随后来到商谈现场,由公证人员开封包装并将录音笔交由甲公司的代理人刘某,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由其打开录音笔将商谈全部过程进行录音。商谈结束后该代理人及时将录音笔交还给公证人员,由公证人员当场将录音笔进行封存。最后公证人员为当事人出具了二份公证书。

拿到公证书后,甲公司再次与乙公司商谈时,甲公司向乙公司出示了上述二份公证书后,对方便主动要求协商解决。这二份公证书对此事顺利的解决起到了非常重要,甲公司对公证也有了新的认识,与我处建立的长期的合作关系。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多次表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利用和发展已经或日益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非诉讼纠纷的解决过程中采用公证的方式是最为有效的维权。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宁银国立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宁夏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银川市长城路XXX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男,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宁夏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于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来到我处,称该公司与湖南某公司的代理人李某于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签订了《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该公司已按合同中的约定将租赁的设备进行了安装及调试检验(检验报告由某某质量安全技术检验所出具),而湖南某公司以租赁设备虽已安装好但无法正常使用为理由,要求宁夏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退还租赁费及赔偿相关损失。为此,特向本处申请对湖南某集团公司承租宁夏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单导梁架桥机设备的现状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李某随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摄像人沐某于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来到宁夏某某路公铁立交桥,在本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李某的面前,由委托代理人刘某对该桥上的单导梁架桥机的现状进行介绍及指认,摄人像沐某对上述过程进行摄像,公证员方某某对上述现状进行拍照。公证员助理李某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工作记录》一份。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现场工作记录》(见附见1)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现场工作记录》原件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摄像人沐某的签名均属实;根据摄像人沐某现场取得的摄像数据所刻录的光盘(见附件2)内容与现场情况相符。摄像数据、照片数据保存在存储卡(一张)内,该存储卡留存于我处。

附件:1、《现场工作记录》复印件一份共一页;

2、摄像数据刻录光盘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立公证处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公 证 书

XX宁银国立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宁夏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银川市长城路XXX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男,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宁夏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于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来到我处,称该公司要与湖南某公司的代理人李某就双方在履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双方进行商谈。为此,特向本处申请对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及甲公司职员徐某(男,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张某(男,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高某(男,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与湖南某公司的代理人李某商谈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李某随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刘某于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在银川市某电子商城购买了录音笔(品牌:清华同方,型号:X880,发票号:1009587)一个,该录音笔交由公证人员进行保管。当日公证人员随同刘某及甲公司职员徐某、张某、高某来到宁夏某某路公铁立交桥。鉴于此地正在工程施工,声音嘈杂。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就近将湖南某公司的代理人李某约到该立交桥南边的星月餐厅(早九点餐厅无就餐的客人)。双方均落座后,就履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商谈。公证人员开封包装并将录音笔交由甲公司的代理人刘某,刘某在本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李某的面前,打开该录音笔对双方商谈的过程进行全程现场录音(未向现场人进行明示)。商谈结束后,刘某及时将录音笔交还给公证人员,公证人员当场将录音笔进行封存。公证员助理李某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工作记录》一份。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现场工作记录》(见附件1)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现场工作记录》原件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及甲公司的职员徐某、张某、高某的签名均属实;在本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李某的监督下,现场录制取得的录音数据保存在录音笔内,该录音笔当场封存后留存于我处。

附件:《现场工作记录》复印件一份共二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立公证处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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