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公证工作

马某和尹某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NXGGGY151505536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XX日,马某和尹某夫妻双方来到永宁县公证处称:他们夫妻想做一份夫妻财产协议书公证。公证员从夫妻双方的面部表情及神情可以看出两人心情很不好,就像一颗定时炸弹,随时可能爆发。于是公证员从侧面了解他们做夫妻财产协议书公证的目的,才得知:原来马某和尹某系再婚夫妻,并于二0一0年九月XX日登记结婚,婚前马某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套坐落于永宁县某镇某小区的房屋,该房屋首付款为人民币壹拾壹万肆仟柒佰伍拾肆元整(¥114754),向银行按揭贷款为人民币壹拾柒万壹仟元整(¥171000),该房屋于2016年2月23日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房屋建筑面积为90.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5.03平方米。结婚登记前马某口头承诺将尹某的名字登记到《房屋所有权证》的共有人一栏,可是登记后马某拿上结婚证到房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时,房管部门答复:由于马某的房屋还处于银行按揭贷款状态,目前不能增加共有人,可是尹某很不理解,认为自己受到欺骗,马某也很是无奈。为了能维系这段婚姻,马某很是忍让,可是尹某总是拿房子说事,久而久之两人也开始吵架,尹某还多次提出要起诉离婚。其实二人并不是真的想离婚,他们彼此相爱只是无法平息心中的怒火,再加上尹某也确实并不知道在房产证上加名字会这么难为了维系这段婚姻,于是他们就通过各种途径寻求解决的办法,最后通过律师咨询才知道做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公证可以解决彼此的困惑。最终在本公证员面前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一、马某婚前购买的位于永宁县某镇某小区的房地产归马某、尹某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对上述房地产享有同等的使用、支配、处分权;二、涉及到上述房屋的按揭贷款由马某和尹某共同偿还,属于马某与尹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房产问题已经成为各类家庭纠纷中的主要问题。而再婚夫妻,由于涉及的家庭关系复杂,其面临此类纠纷的可能性更高。通过公证来对其各自的婚前财产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能够有效避免纠纷,促进家庭的和睦。让公证工作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非诉讼领域发挥重要职能作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甲方: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乙方: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公证事项: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具体、明确,双方无异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马某与尹某于X年X月X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公证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年XX月XX日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