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继承权公证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NXGGGY151505535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买方马某与卖方王某于2013年11月X日就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南街五里宜居小区XX号楼X单元XXX室的房产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经本处办理了公证,随买卖双方在银川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了转移预告登记。买方马某于2014年7月XX日突发疾病死亡。现马某的配偶须办理购买房屋的过户手续,但前往该交易中心询问后得知,转移预告登记的解除手续必须由买卖双方亲自到场才能办理。但马某已经去世,该如何处理呢?这是宁夏区内因转移预告登记买方去世、无法办理解除预告登记、进而不能办理购房过户手续的第一案例。银川市房产交易中心会同本处公证员刘某某多次反复商讨,设立如下五个方案:1.由预告登记买方的配偶作出承诺,承诺上述房产由马某与其共同购买,解除预告登记不损害任何人的合法权益。2.由预告登记买方马某(即被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签署协议书,一致同意由某人购买上述房屋并同时解除预告登记,其他人自愿放弃且不再主张任何权利。3.由预告登记买方马某(即被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做出承诺,承诺全体继承人均同意解除预告登记,选择一人做买受人办理房产购买过户手续且承诺所有继承人不得再行主张权利。4.由预告登记买方马某(即被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做出承诺,承诺同意由被继承人的配偶解除预告登记,并作为唯一购买人办理后续房产过户手续,其他人不得再行主张权利。5.由预告登记买方马某(即被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办理继承权公证(马某的配偶)和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其他合法继承人),再由马某的配偶与卖方办理解除转移预告登记手续,后在地税部门缴纳税费、房管部门办理过户。以上每一个方案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基于最贴近法律原则的考虑,最终达成一致选择了方案;5. 继承权公证和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债权的继承以及继承后的债务履行,都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这样既维护了房产登记部门的登记秩序,又保障了所有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把潜在的纷争或诉讼消灭在了萌芽状态。针对变化万千的经济社会里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公证能为其提供最佳解决方案,起到息诉止争的作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宁银国立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徐某,女,一九XX年XX月X日出生,住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XX小区XX号,公民身份号码为: XXXXXXX。
被继承人:马某,男,一九四年六月十二日出生,生前住址:宁夏银川市XX小区XX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马某的遗产,于二○一四年十月二十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死亡医学证明书、户口登记簿、公证书及房屋所有权证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马某于二○一四年七月三十日死亡。
二、继承人徐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马某遗留的财产为:被继承人马某与其配偶徐某共同购买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南街五里宜居小区XX号楼X单元XXX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金凤区字第XX号,建筑面积:XX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一套【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书号:XXXX】。
三、据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称,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据继承人称,被继承人马某与其配偶徐某也无书面财产约定协议。
四、被继承人马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情况如下:
1、被继承人马某的配偶是徐某(女,一九XX年X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 XXXX)。
2、被继承人马某共有两个子女:
儿子马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
女儿马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
3、被继承人马某的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马某死亡。
五、现被继承人马某的配偶徐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被继承人马某的儿子马某某、女儿马某均表示自愿放弃继承权【见本处出具的XX宁银国立证字第XX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合同项下马某应享有的债权系被继承人马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被继承人马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马某的儿子马某某、女儿马某均表示自愿放弃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马某的上述遗产由其配偶徐某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立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