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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等房屋互换合同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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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XGGGY151505534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XX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公证处接待了余某和其弟弟余某某及他们各自的配偶,四人要求办理房屋互换合同公证。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是我们的日常业务,房屋互换合同公证却从来没有办理过,这涉及到地税部门、不动产权登记部门。如果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对于我们来说方便、快捷,但是当事人就要各自承担契税,增加了经济负担。但是办理房屋互换合同,我们就要去和地税、不动产权登记部门进行咨询沟通,互相协调合作,结果如何是未知数。

公证员先了解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哥哥余某和其妻子陈某结婚后在2014年X月X日购买了二手房,房屋位于贺兰县某街某小区X号楼X单元X0X室,房屋建筑面积为XX㎡,在2014年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弟弟余某某在2009年X月X日购买了位于贺兰县某小区的拆迁安置房壹套,房屋建筑面积为XX㎡,于2013年办理的房屋产权证。弟弟余某某在2011年X月X日与杨某生育一女叫余大某,二人在2012年X月X日登记结婚,该房屋属于弟弟余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其妻子杨某对此没有异议。哥哥余某和其妻子陈某也对弟弟的婚姻状况做了证明。因哥哥余某的房屋面积比弟弟余某某的房屋面积略小,二人协商按照市场价格找补差价。房屋已经交换给对方居住使用。四人对于房屋互换已经协商一致,但是不知道有关部门能否给他们办理产权变更,所以抱着试试的心态找到公证处。

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原则,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公证处主任和公证员一起到地税部门找到地税所所长,说明来意后,地税所所长告诉我们“房屋交换,是指房屋住户、用户、所有人为了生活工作方便,相互之间交换房屋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行为,行为的主体有公民、房地产管理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交换的标的性质有公房、私房;标的种类有住宅、店面及办公用房等。行为的内容是房屋使用权交换或房屋所有权交换。这对兄弟之间的房屋交换属于房屋所有权交换。交换双方应订立交换契约,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和契税手续。房屋产权相互交换,双方交换价值相等,免征契税,办理免征契税手续。其价值不相等的,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价方缴纳契税。”“他们兄弟俩办理房屋交换手续只要缴纳相应的契税,地税部门是可以办理的。”

从地税部门得到答案后,我们又来到贺兰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该中心负责人得知我们的来意,了解当事人及地税税收政策情况后,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电话咨询,然后答复说可以办理房屋互换,不过是以相互转让的形式办理,需要当事人提供经过公证的房屋互换合同及地税的税票。

在与两个部门咨询协调之后,我们按照办证程序规则为当事人办理了《房屋互换合同》公证手续,当事人拿着公证书到地税部门办理了缴税手续,到贺兰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变更手续。当事人对我们的工作台对以及对待当事人严谨负责的态度表示了可定,本来忐忑的心放松了下来,看到当事人满意而去。我们也为能妥善解决此事,为当事人排忧解难而高兴。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贺证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房屋所有权人):余某,男,住址:宁夏同心县某镇某村,公民身份号码:XXXX。

陈某,女,住址:宁夏同心县某镇某村,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余某的妻子。

乙方(房屋所有权人):余某某(曾用名余XX),男,住址:宁夏同心县某镇某村,公民身份号码:XXXX。

杨某某,女,住址:宁夏同心县某镇某村,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余某某(曾用名余XX)的妻子。

公证事项:房屋互换合同   

甲、乙双方当事人于二○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房屋互换合同》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房屋互换合同》。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甲方自愿将位于贺兰县某街某小区X号楼X单元X0X室,混合结构,房屋建筑面积为XX㎡、土地使用权面积为XX㎡【见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贺国用(XX)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换给乙方所有。乙方自愿将位于贺兰县某小区X号楼X单元X0X室,混合结构,房屋建筑面积为XX㎡、土地使用权面积为XX㎡【见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私有产XX号房屋所有权证,贺国用(XX)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换给甲方所有。双方合同内容具体、明确,合同项下标的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余某、陈某与余某某、杨某某于二○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签订了前面的《房屋互换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手印属实。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捺手印后生效;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自办理变更登记后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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