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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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XGGGY151505505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贵港市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已经受让南宁市某物资供应公司的债权,因法定的诉讼时效即将届满,为保护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法定代表人吴某的委托代理人贺某向我处申请对该公司向南宁市某物资供应公司邮寄送达《贷款催收通知书》、《催收回执》的内容及过程进行保全证据。我处派公证人员二人和贵港市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贺某于XX年XX月XX日来到贵港市邮政局XX支局,贺某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南宁市某物资供应公司寄送《贷款催收通知书》、《催收回执》各一份,取得《国内标准快递》一张,据此为该公司出具了公证书。据悉,该公司为有效催收欠款,中断并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已多次办理贷款催收文件邮寄送达公证,且在诉讼中得到人民法院的确认,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诉讼时效在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即将届满前,债权人可以通过邮寄送达公证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中断诉讼时效,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XX)桂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贵港市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XX,住所:贵港市XX路X号联邦国际X座XX室,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代理人:贺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山西省石楼县XX乡XX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公证事项:保全行为
申请人贵港市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为保护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法定代表人吴某的委托代理人贺某向我处申请对该公司向南宁市某物资供应公司邮寄送达《贵港市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贷款催收通知书》(见附件一)、《催收回执》(见附件二)的内容及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全某以及申请人贵港市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贺某于XX年XX月XX日来到贵港市XX邮政支局,贺某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南宁市某物资供应公司寄送《贵港市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贷款催收通知书》、《催收回执》各一份,并取得《国内标准快递》一张(见附件三),公证人员全某现场制作了《现场工作记录》一份共1页(见附件四)。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贵港市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贷款催收通知书》、《催收回执》、《国内标准快递》、《现场工作记录》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现场工作记录》原件上贺某、黄某、全某的签名属实。
附件:一、《贵港市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贷款催收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共1页;
二、《催收回执》复印件一份共1页;
三、《国内标准快递》复印件一份共1页;
四、《现场工作记录》复印件一份共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