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叶某与付某遗赠扶养协议书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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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XGGGY151505503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恭城瑶族自治县司法局积极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XX年XX月XX日,组织公证人员上门为贫困老人提供法律服务。陈某年老体弱多病,配偶刘某已去世,后未再婚,仅养育1女,3岁时死亡,父亲陈某隆、母亲李某秀已故,现孤身生活,于2000年后已由叶某、付某夫妇照料。陈某与叶某、付某为邻居关系,为便于陈某晚年正常生活,经镇政府、街道居委会、司法所、公证处等人员多方协调,终于促成双方在平等、互利、有偿基础上,自愿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书。陈某将恭城瑶族自治县XX镇XX街XX号房屋等全部财产在陈某去世时遗赠给叶某、付某,归叶某、付某所有。叶某、付某具有扶养能力,愿意扶养陈某至终,自愿承担对陈某的生养死葬,照顾陈某的饮食起居、病痛护理及后事料理(包括衣食住行病等日常照料)。叶某、付某保证陈某生活水平在当地平均水平以上,不得有虐待、歧视等不利于陈某的行为。司法局公证律师人员上门到XX镇XX街为92岁孤寡老年妇女陈某处理扶养问题,并携带电脑、复印机、摄像机等办公设备,现场为陈某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为她的晚年生活提供保障,解除她的后顾之忧。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XX)桂X证字第XX号
甲方(遗赠人):陈某,女,身份证住址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XX镇XX街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
乙方(扶养人):叶某,男,身份证住址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XX镇XX街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
付某,女,身份证住址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XX镇XX街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
公证事项:遗赠扶养协议书
申请人自愿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书》公证。
经查,申请人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订立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书》。双方在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书》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认识一致。所签订的条款完备,内容具体、明确,符合法律规定。
兹证明申请人陈某与叶某、付某于XX年XX月XX日在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XX镇XX街XX号,在本公证员和赵某公证人员的面前,分别在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书》上签名、按指印,并表示已知悉《遗赠扶养协议书》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申请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五十五条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书》上申请人的签字、指印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