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某遗嘱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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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XGGGY151505501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XX年XX月XX日,广西贺州市公证处公证员在河南路对某继承权公证案件的继承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时,被询问人(证人)一庄姓邻居单独向公证员咨询财产(房屋)的处理办法。称其与丈夫韩某育有一女,并收养有一儿。现养子与女儿均已成家且为人父(或母)。女儿韩某某勤奋、上进、孝顺,个人事业小有成就,工作之余常常照顾父母。养子懒惰、自私、绝情、啃老、不务正业,整日沉溺于网络游戏,对长期患病瘫痪在床上的父亲韩某不仅不管不问,并经常要求庄某把父亲韩某送去老人院终老,免得碍眼。而对母亲庄某苦口婆心的规劝则粗口辱骂,彻底令人绝望。故庄某几次想把家里的多处房屋过户给女儿,但又担心把房屋送出后自己老无所依,所以一直处在纠结和郁闷中,故请教公证员该咋办?根据该情况,公证员告知庄某处分财产可采取赠与或立遗嘱两种方式。并对赠与和遗嘱的概念、意义、不同之处及在防老、养老的优缺点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讲解,以供庄某参考。次日,庄某经深思熟思后,找到了公证员,要求为其办理遗嘱公证。根据庄某的申请,公证员很快为庄某办好了遗嘱公证,以解决其后顾之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包括公证遗嘱和非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均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经公证后,既能保证其真实合法,保证遗产处分符合遗嘱人真实意愿,又可以避免遗嘱受益人与遗嘱人其他家属之间发生纠纷,维护家庭和睦;更重要的是对遗嘱人在养老防老方面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公证处和公证员按规定将为遗嘱人的遗嘱行为和遗嘱内容保密,并可以为遗嘱人提供遗嘱保管、遗嘱信托等配套公证服务。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XX)桂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庄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广西贺州市XX区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庄某于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邹某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庄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