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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强制执行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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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XGGGY151505273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叶某是做石材生意的个体户,XX年XX月,因其资金周转需要,叶某向某商业银行南宁分行申请贷款XX万元,借款期限为XX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为了保证借款人按时还款及若超期还款时贷款人能顺利快捷的拿回本金、利息及其他应赔付的费用,双方持拟好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合同》到公证处共同申请办理公证并对该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还款期限到后,叶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应还的贷款本息。XX年XX月,银行经多次催收无果后,即持经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合同》到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公证处经审核了银行出具的叶某未偿还贷款的证明材料后,按程序向叶某在合同中预留的通讯地址通过邮政快递发了一份《核实函》,向叶某核实其对欠款事实有无疑义,并告知其如无充分的证据,公证处将会根据银行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银行即可不经过诉讼单方面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叶某及其配偶梁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债务,届时执行的数额将包括所欠的贷款本金、逾期利息、公证费及银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叶某一直未书面回复公证处,公证员又两次致电叶某,确认其已收到《核实函》并对欠款的数额无疑义后,出具了《执行证书》。叶某知道《执行证书》发出后,即主动联系银行表示立即清偿全部所欠的贷款及利息。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及其派生的出具执行证书公证事项是一项重要的公证业务之一。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持续发展,各经济实体的融资形式日益呈现出多样性,公证债权文书的范围也相应扩大了,包括借款合同、还款协议、借据、欠单、担保合同等等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有给付内容的债权文书。如在债权形成之初即申请公证介入,在公证员的专业指导下,债权文书的可操作性得到强化,债务人放弃诉权的意思表示更为真实。在债权文书履行过程中,因为公证行为本身的威慑力,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也更强,从而起到预防纠纷、化解矛盾、减少诉讼、降低债权实现成本,快速实现债权的作用。尤其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更能有效提高其防控风险的水平。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桂X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贷款人:某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广西南宁市XX区XX路;

负责人:谢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借款人:叶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梁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系叶某的配偶。

公证事项:贷款合同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申请人某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杨某与叶某、梁某于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合同》进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双方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据材料的复印件:一、贷款人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1、营业执照;2、身份证;3、授权委托书。二、借款人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1、身份证;2、户口簿;3、结婚证;4、营业执照;5、商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单;6、承诺书。 经查,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依法均具有签订上述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本公证员就上述合同的内容依法进行了审查,并要求双方审议上述合同,重点告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责任及对借款人有关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进行了核实、确认。在此基础上,双方最终协商议定了前面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了贷款的金额、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具体条款;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借款人作出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贷款人某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杨某与借款人叶某、梁某于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申请人某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杨某对前面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合同》上贷款人的印章和签名予以确认,借款人叶某、梁某在前面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合同》上签名、按指印。申请人签订合同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上双方申请人的印章、签名和指印均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东博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

XX年XX月XX日

执行证书

(2017)桂东博证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某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系贷款人);住所:广西南宁市XX区XX路XX号;

负责人:谢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XXXXXXX。

被执行人:叶某(系借款人),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XXXXXXX。

梁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系叶某的配偶。

事项:执行证书

申请执行人某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于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出具与被申请执行人叶某及其配偶梁某签订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合同》的执行证书。

经查,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叶某及其配偶梁某于XX年XX月XX日签订了《个人经营性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XX)桂X证民字第XX号】。根据该合同,借款人叶某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50000元整,借款期限为12个月。依该合同,借款人应于XX年XX月XX日前归还贷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双方当事人在该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未能按期如数还款的,即视为违约;合同中特别约定:该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贷款人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及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在该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方式,本公证机构对本执行证书涉及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核查,于XX年XX月XX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向叶某邮寄《核实函》,叶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回复,公证员又分别于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电话联系叶某,对方表示已收到《核实函》,对《核实函》的内容无疑义。现查实,申请执行人已按约定如数放款给借款人,借款人违反该合同约定,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如数归还贷款本息,至XX年XX月XX日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XX元,逾期利息人民币XX元。

现应申请执行人某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所作的约定,特出具此证书。申请执行人某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可持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为叶某及其配偶梁某,执行的标的为:本金人民币XX元和逾期利息,以及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执行证书的费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相关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东博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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