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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遗嘱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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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XGGGY151505271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XX年XX月XX日上午9时,一位年过六十的阿姨韦某来到我处,递给我们公证员一份自己已经起草好的“遗嘱”书,并强烈要求我们给她所立的“遗嘱”书办理公证。按照以往办理“遗嘱”公证的做法,负责接待该当事人的公证员,肯定要询问当事人有什么财产需要生前在我处立遗嘱处分?然后,当事人会回答,我有何财产,现在要立遗嘱在我死亡之后,留给谁继承。但韦某的回答却让接待的公证员感到特别的意外,韦某回答:“我没有要处分的财产。我只是要求就我死亡后的后事处理立一份遗嘱给我子女”。负责接待的公证员当时就有些懵了!不处分财产,那要立什么遗嘱?当公证员看了当事人所立的遗嘱,就动员当事人将其转由子女自己保存,在其百年后,按“遗嘱”处理就行了。但该当事人态度强硬,坚决要办理公证。当事人为什么非要办理“遗嘱”公证不可呢?公证员赖某详细地阅览了当事人所立的“遗嘱”,原来其所立的“遗嘱”确实没有涉及到财产的内容。“遗嘱”的内容如下:“我立遗嘱人韦某系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XXX局退休职工,为了不麻烦亲戚、朋友、子女和街坊邻居,现就我死亡后的后事处理,特立如下遗嘱:一、本人死亡后遗体要进行火化,不留骨灰,骨灰全部洒入大海;二、不许请“道公”开道场;三、不建坟墓;四、本遗嘱执行人为儿子陈某和陈某某”。公证员看完当事人韦某所立的遗嘱后,问其写遗嘱的目的和用途,当事人解释道:“目的、用途主要是在我死亡后,由我的子女们在处理我的后事时能理直气壮地拿出我今天所办理的“遗嘱”公证书,按照我的遗愿处理我的后事,不受当地陋习的束缚”。她还带着一脸无奈和气愤的心情,自言自语地说:“我这次本意是想回家过个好年,没想到我们这里“红”“白”事搞得那么凶,那么浪费,本身老百姓都很穷了,难怪老百姓没能脱贫。韦某的回答完全是出于公证员的意料之外,原来我们的公证书在她的心目中有那么强大的公信力,在她认为手中有了“遗嘱”公证书,在她离开人间之时,她的子女们按她生前的遗愿送走她,就不再受他人的指指点点,以至于她那么坚定地信赖我们公证,非要办理“遗嘱公证”不可。这位老人家有一颗勇于与旧陋习抗争的精神让人心生敬畏,而且她的行动,不就是我们现在所提倡的精神文明吗?公证员决定给她办理“遗嘱”公证,了结老人家的一个心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包括公证遗嘱和非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经公证后,既能保证其真实合法,保证遗产处分符合遗嘱人真实意愿,又可以避免遗嘱受益人与遗嘱人其他家属之间发生纠纷,维护家庭和睦。公证处和公证员按规定将为遗嘱人的遗嘱行为和遗嘱内容保密,并可以为遗嘱人提供遗嘱保管、遗嘱信托等配套公证服务。

以上立遗嘱人所立遗嘱之内容,虽然没有直接体现出实质性的财产的处分,但体现了立遗嘱人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完全符合我国所倡导的建设精神文明的要求。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韦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韦某于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员甲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捺右手拇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韦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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