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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继承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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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XGGGY151505269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曾某是独生子,曾某的父亲于2004年11月因病死亡,死亡后遗留有房产和股票,曾某的母亲肖某尚健在,爷爷奶奶分别于1990年和2005年死亡。因曾某的奶奶死亡时间在其父亲之后,而奶奶生前又未表示过放弃继承遗产,根据法律规定,曾某的奶奶应继承其父亲遗产份额的权利转移给她的合法继承人。而其奶奶生前曾结过两次婚,与第一任丈夫生了两个女儿,第一任丈夫于1952年死亡后,与第二任丈夫结婚并生育了一儿一女,其中儿子就是曾某的父亲。因此,奶奶的继承人还有她的三个女儿即曾某的姑姑,而这三个姑姑分别居住在湖南衡山县和广西南宁市,曾某想顺利的按法定继承办理父亲的遗产,就首先得征得其三个姑姑的同意并在公证员面前发表继承意见。由于其中两个姑姑是与其父亲同母异父的姐姐,又常年居住在外省,已多年疏于来往,若让她们千里迢迢来南宁一起办理继承手续,恐怕大家都很为难。于是负责咨询的公证员建议曾某在与三个姑姑协商好后,让三个姑姑分别在湖南衡山县和广西南宁市的公证处先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的公证。拿到三个姑姑的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书后,曾某与母亲肖某来到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分别办理了父亲遗留的房产和股票的继承权公证,由曾某继承房产,其母亲肖某继承股票。

遗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财产所有人立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遗嘱来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而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一般情况下,父母都去世后,独生子女就是唯一的继承人了,但此前提是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都分别先于父母死亡。如果父亲死亡时祖父母还在世,或者母亲死亡时外祖父母还在世,又没有及时地办理继承遗产的手续,则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死亡后就会发生转继承。即“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如此,父母的兄弟姐妹均对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的权利,如独生子女想把财产过户到自己一人名下,则需取得叔伯姨舅们的同意,在他们均自愿发表放弃继承权声明后,遗产才能由独生子女继承。而放弃继承权声明的公证,按规定可以在继承人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办理。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桂X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曾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南宁市青秀区X路X号X栋X单元X号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

被继承人:曾某一,男,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址:南宁市青秀区X路X号X栋X单元X号房。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曾某因继承被继承人曾某一的遗产,于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优待证、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遗产凭证、声明书、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书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曾某一于XX年XX月XX日因病在南宁市死亡。 

二、继承人曾某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被继承人曾某一遗留的财产为:位于南宁市X路X号X栋X单元X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XX号,房屋共有权证号:邕房共字第XX号),该房产为被继承人曾某一与其配偶肖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三、据被继承人曾某一的继承人曾某和肖某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对此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曾某一的配偶肖某,儿子曾某;曾某一的父亲曾某二于XX年XX月XX日因死亡被注销户口,母亲曾某三于XX年XX月XX日死亡。 

五、曾某三生前结婚两次,第一任配偶张三已于XX年XX月XX日死亡,第二任配偶曾某二于XX年XX月XX日因死亡被注销户口;曾某三的儿子曾某一,女儿肖某一、肖某二和曾某四;曾某三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六、现曾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曾某一的上述财产,并提交了湖南省衡山县公证处出具的肖某一和肖某二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及我处出具的曾某四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曾某一死亡时遗留的上述财产中属于其份额为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因被继承人曾某一的父亲曾某二先于其死亡,母亲曾某三后于其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曾某三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她的合法继承人,即她的女儿肖某一、肖某二和曾某四。现肖某一、肖某二和曾某四均已办理声明书公证表示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曾某一上述遗产的继承权,曾某一的配偶肖某亦声明表示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曾某一上述遗产的继承权。综上所述,兹证明被继承人曾某一的上述遗产由其儿子曾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东博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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