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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朝继承权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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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XGGGY151505187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XX年XX月XX日,当事人黄某、陈某、陈某燕和陈某东来到我处称,他们是居住在本辖区的一家人,黄某的丈夫、陈某、陈某燕和陈某东的父亲陈某朝因病于XX年XX月XX日在南宁市死亡,陈某朝死亡时遗留有位于港口区XX小区XX号的房地产一宗。他们来申请办理继承陈某朝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如下材料:广西XX养老服务中心出具的陈某朝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XX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被继承人陈某朝的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防港房权证港口直字第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防港国用[XX]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经查,被继承人陈某朝和申请人黄某是原配夫妻,他们只生育三个子女即是陈某、陈某燕和陈某东,陈某朝没有收养有子女,也没有非婚生子女,陈某朝的父亲陈某高于XX年死亡;母亲徐某英于XX年死亡。除上述人员外,没有继承人以外的依靠陈某朝扶养、既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也没有遗嘱或与他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

又查实上述房地产为被继承人陈某朝和申请人黄某的夫妻共有财产,有一半为被继承人陈某朝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查明上述情况属实后为当事人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c。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桂X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黄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XX路XX号XX栋,身份证号码:XXXXXXXXX;

陈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XX路XX号XX栋XX室,身份证号码:XXXXXXXX。

陈某燕,女,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XX路XX号XX区XX栋,身份证号码:XXXXXXXX。

陈某东,男,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南宁市青秀区XX路XX号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

被继承人:陈某朝,男,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XX路XX号XX栋,身份证号码:XXXX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黄某、陈某、陈某燕和陈某东因继承被继承人陈某朝的遗产,于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广西XX养老服务中心出具的陈某朝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XX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被继承人陈某朝的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

三、防港房权证港口直字第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

四、防港国用[XX]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陈某朝因病于XX年XX月XX日在南宁市死亡。

二、继承人黄某、陈某、陈某燕和陈某东向本处申请继承陈某朝与黄某共有的港口区仙人湾港XX区XX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编号:防港房权证港口直字第XXXX号,建筑面积:369.22m2;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防港国用[XX]第XX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11.29m2,使用权类型:出让)。

三、据被继承人陈某朝的继承人黄某、陈某、陈某燕和陈某东称,被继承人陈某朝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陈某朝的配偶黄某;陈某朝的儿子陈某东;陈某朝的女儿陈某、陈某燕;陈某朝的父亲陈某高;陈某朝的母亲徐某英。

其中陈某朝的父亲陈某高于XX年XX月XX日死亡;母亲徐某英于XX年XX月XX日死亡。

五、现黄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陈某朝的遗产,陈某、陈某燕和陈某东均表示放弃被继承人陈某朝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陈某朝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即被继承人陈某朝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黄某、儿子陈某东、女儿陈某、陈某燕、父亲陈某高和母亲徐某英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陈某朝的父亲陈某高和母亲徐某英均先于陈某朝死亡,现陈某、陈某燕和陈某东均放弃继承上述遗产,故被继承人陈某朝的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黄某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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