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伟继承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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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XGGGY151505148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谭某伟的父母谭某光、陈某珍因病分别于2004年2月11日、2013年6月28日在蒙山因病去世,谭某光、陈某珍去世后,遗留有房地产在蒙山县光明街XX号。谭某光、陈某珍是夫妻关系,生前只有一次婚姻,谭某光去世后陈某珍没有再婚;谭某光、陈某珍共有谭某伟、谭某荣、谭某英、谭某媛、谭某玉五个子女,其中谭某玉已于2008年1月21日去世,谭某玉的配偶是莫某,谭某玉只有莫某梅一个子女;谭某光的父母亲谭某和马某已分别于1945年和1980年先于谭某光去世;陈某珍的父母亲陈某和范某已分别于1960年和1961年先于陈某珍去世。现谭某伟因继承父母谭某光、陈某珍的上述遗产,于2016年2月18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公证处申办继承权公证。
根据谭某伟的申请,蒙山县公证处要求其提供办理公证所需材料并根据谭某伟提供的材料,重点对被继承人的死亡、婚姻、亲属关系、遗产权属等情况进行审核。经过审查,谭某伟提供了办理继承权公证所需的全部材料,符合公证受理条件,蒙山县公证处受理了谭某伟的继承权公证申请。被继承人谭某光、陈某珍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现继承人谭某伟主张继承谭某光、陈某珍的上述房地产,其他继承人谭某荣、谭某英、谭某媛来到本处表示放弃继承谭某光、陈某珍的上述房地产,且谭某荣、谭某英、谭某媛的配偶也到本处表示对她们放弃继承上述房地产无异议。本处根据谭某荣、谭某英、谭某媛的申请,已出具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书。谭某伟还提供了谭某玉的代位继承人莫某梅、转继承人莫某、莫某梅经过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根据上述情况,蒙山县公证处最后为当事人谭某伟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
家庭成员的情况对公证法律关系有着重大影响,公证处要严格审查并理清法律关系,保障公证的真实、合法、有效,使公证法律服务成为人们财产权利的保护利器。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桂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谭某伟,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身份证住址广西蒙山县XX街XX号。
被继承人:谭某光,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生前住址广西蒙山县XX街XX号;
被继承人:陈某珍,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生前住址广西蒙山县XX街XX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谭某伟因继承被继承人谭某光、陈某珍的遗产,于二○一六年二月十八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亲属关系证明;
3、被继承人谭某光、陈某珍的死亡证明;
4、遗产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谭某光、陈某珍分别于二○○四年二月十一日、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在蒙山县因病去世。
二、申请人谭某伟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谭某光、陈某珍遗留在蒙山镇光明街XX号的房地产,该房地产有蒙房权证蒙山字第XX号房屋所有权证及蒙国用(XX)字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实。
三、被继承人谭某光、陈某珍是夫妻关系,生前均只有一次婚姻。被继承人谭某光、陈某珍共有谭某伟、谭某荣、谭某英、谭某媛、谭某玉五个子女,其中谭某玉已于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去世。谭某玉的配偶是莫某,谭某玉只有莫某梅一个子女。被继承人谭某光的父母亲是谭某、马某,已分别于一九四五年和一九八○年先于谭某去世;被继承人陈某珍的父母亲是陈某、范某,也分别于一九六○年和一九六一年先于陈某去世。
四、据被继承人谭某光、陈某珍的继承人谭某伟、谭某荣、谭某英、谭某媛及谭某玉的代位继承人莫某梅、转继承人莫某、莫某梅称,被继承人谭某光、陈某珍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谭某伟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谭某光、陈某珍的上述遗产。谭某荣、谭某英、谭某媛及谭某玉的代位继承人莫某梅、转继承人莫某、莫某梅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谭某光、陈某珍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述蒙房权证蒙山字第XX号房屋所有权证及蒙国用(XX)字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记载的房地产为被继承人谭某光、陈某珍的遗产。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谭某光、陈某珍的遗产应由子女谭某伟、谭某荣、谭某英、谭某媛、谭某玉及谭某光、陈某珍父母谭某、马某、陈某、范某共同继承。由于谭某、马某、陈某、范某已先于被继承人谭某光、陈某珍去世,谭某玉可继承的部分依法应由其合法继承人莫某梅、莫某代位继承及转继承。现谭某荣、谭某英、谭某媛及谭某玉的继承人莫某梅、莫某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谭某光、陈某珍上述遗产的继承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谭某光、陈某珍遗留的上述房地产由谭某伟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