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附条件遗嘱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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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XGGGY151505145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XX年XX月XX日,一位黄姓的中年男子来到来宾市公证处,称自己的父母委托他来向公证处咨询,想办理一份遗嘱公证,避免今后兄弟姐妹互相争吵。但由于他家的情况比较特殊,所以他先代表父母来向公证处咨询。
来宾市公证处及时地向当事人了解他家的基本情况。黄姓男子告知,他父母亲一共生育的他们兄弟姐妹五人,他为老大,父母已年老,父亲因腿有毛病,长年卧床,母亲一直陪伴照顾,两位老人长年跟老大生活在一起。两个姐姐一个妹妹早已嫁人,最小的弟弟因几年前得病,一直住院,经法院已认定为无行为能力人,为此他妻子已与其离婚,留有一儿子。现黄姓男子为其弟的监护人,并对其进行照顾。两位老人在来宾市XX区XX路XX号有一栋四层半的楼房,两位老人见大儿子这么辛苦,就决定想将上述楼房遗留给大儿子,但两位老人担心,如果将楼房给大儿子了,在他们去世后,小儿子的生活该怎么办?如果共同遗留给两个儿子,目前小儿子医疗费用均由大儿子支付,这对大儿子也是不公平的。如何能够达到一个两全齐美的办法来解决?
来宾市公证处针对黄姓男子这一家的特殊情况,翻阅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案例,最后向他们建议办理附条件的遗嘱公证意见,通过附条件妥善安排老人小儿子今后的生活及治疗相关事宜,并同时设立遗嘱执行人。由遗嘱执行人对今后生效的遗嘱进行监督。根据老人家的情况,来宾市公证处派公证人员亲自上门给老人办理了遗嘱公证。当公证书送到两位老人手中时,老人对公证处表示了感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附有义务条件的遗嘱经公证后,既能保证其真实合法,保证遗产处分符合遗嘱人真实意愿,又可以避免遗嘱受益人与遗嘱人其他家属之间发生纠纷,并有效地对遗嘱受益人进行一定权利义务的约束,维护家庭和睦。公证处和公证员按规定将为遗嘱人的遗嘱行为和遗嘱内容保密,并可以为遗嘱人提供遗嘱保管、遗嘱信托等配套公证服务。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v (XX)桂X字第XX号
申请人:黄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黄某于XX年XX月XX日在其本人家中,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员助理石某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字、按右拇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黄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