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毛某某诉某客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二审案
- 案例时间:2022-07-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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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LGLD1650503968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毛某某于2010年4月6日进入某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程天下)工作,从事生产性岗位驾驶员工作。2013年12月31日,毛某某与易程天下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易程天下聘用毛某某为生产性岗位驾驶员职务,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
2019年9月27日,易程天下发出张环客发(2019)45号《关于毛某某同志的处理决定》,以毛某某在2019年8月7日18时30分,毛某某驾驶自己的私家车,在索张公路5.8KM处,与索溪峪分部驾驶员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且《道路事故认定书》第430811420190000054号认定毛某某负全责为由,认为毛某某的交通违规行为违反了易程天下的《人事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将毛某某予以解聘。毛某某不服,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易程天下与毛某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编号:20140030(352))继续履行。易程天下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区人民法院一审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代理意见】
律师作为毛某某的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毛某某驾驶自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毛某某在非上班时间驾驶自有车辆进入景区的行为不适用《人事管理办法》第17条解聘特别条款的规定;湘G9DXXX号车辆登记的权利人虽为毛某某,但是该车辆的使用权人还有被告的妻子及其家人,原告在没有查实车辆实际驾驶人的情况下直接认定2019年8月7湘G9DXXX号车辆进出景区时的临时停车或者紧急刹车行为均系被告恶意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于情于理都不符。故毛某某没有违反易程天下的规章制度,易程天下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原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二、易程天下作出的张环客发(2019)45号《关于对毛某某通知的处理决定》违反合同约定,属于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毛某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XX客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毛某某2019年10月至今的工资、解除合同赔偿金、社会保险金等共计9万元整。二、XX客运有限公司与毛某某的劳动关系解除。
【裁判文书】
1、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书》张武劳人仲字(2019)第51号
2、湖南省张家界市某某区《民事判决书》[(2020)湘0811民初58号]。
3、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湘民终398号]。
【案例评析】
一、随着《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劳动保障法律的完善及普及,劳动者在权益被侵犯时,知道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加之在目前社会环境的大背景下,劳动者选择用仲裁、诉讼方式来合法表达诉求时,用人单位亦应当依法行使权利;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表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表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6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此,用人单位如果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辞职,用人单位不仅要按一年一个月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并且仍应为该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
三、律师通过个案正确引导工作关系中的劳动者处理劳动报酬,劳动争议纠纷,学会拿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真正促进社会和谐。
【结语和建议】
法律注重对劳动者的保护,一方面,立法者在立法时充分考虑劳动者权益,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作出必要限制,并规定相应赔偿措施;另一方面,在执行过程中更多地从劳动者需求考量,允许劳动者在有生效法律文书前提请先予执行,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对劳动者的保护。
对于劳动者而言,应当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权衡自身利益与劳动者利益,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法律所要求劳动者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予以保障,实现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