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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电力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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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GGGY151503784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XX月XX日,山东某电力公司为完善新三版挂牌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股权转让协议公证,称公司股东代持其他职工的股份,现为了完善治理结构,需要将股东代持的股权的转让给实际出资人,为了预防纠纷,办理上述公证事项。

经审查,该公司从成立到现在历时二十多年,公司经过几次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注册资本,股东认缴新增注册资本,股权转让等,期间始终由几位股东代持公司二十多名职工的股份。因此审查每次股权变化的资料,代持人与实际出资人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的事实以及股东代持公司职工的股权份额是本次办理公证的关键点。

公司股东代持股份的组成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实际出资人认购的出资额;二是公司以留存收益转增注册资本;三是实际出资人受让其他股东的股权份额;四是实际出资人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公司提交了如下资料: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每次股权代持变化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委托持股协议书、收据,转让方提供了身份证、结婚证,股权转让协议书,受让方提供了身份证等资料。

鉴于本次公证涉及人数众多,经协调分三次办理公证手续。代持人、实际出资人、公司三方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是确认股权代持的事实以及代持的份额;代持人与实际出资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书,代持人将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实际出资人;代持人配偶现场签订确认书,确认股权代持的事实。公证处对三方签订的协议书以及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进行公证。

出具公证书后,该公司持公证书办理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在该公证事项中,出资人认缴的注册资本,受让的股权等,公司均有书面资料,掌握了实际出资人的出资情况,在公司的协调下,通过办理股权转让协议公证,还原出资本来面目,实现公司完善新三版挂牌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济XX证经字第XX号

甲方:张某,男,一九XX 年XX 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乙方:李某,男,一九XX 年 XX月XX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XX。

丙方:山东某电力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济南XXXX。

法定代表人:梁某,职务:董事长。

公证事项:XX公司协议书公证

张某(以下简称甲方)、李某(以下简称乙方)及山东某电力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于二〇一七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XX公司协议书公证。

经审查,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XX公司协议书》;三方当事人在订立该协议书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三方对该协议书的内容无异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张某、李某、山东某电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某于二〇一七年XX月XX日,在济南市签订了前面的《XX公司协议书》,三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协议书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协议书上三方当事人的签名、印鉴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X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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