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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继承权公证+遗产保管声明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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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GGGY151503782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高某2012年突发疾病死亡,生前在某证券有限公司资金账户中留有十余万元的可用资金和部分银行存款,无遗嘱、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离婚后未再婚,父亲早亡,女儿高小某未满14岁,母亲赵某现七十多岁。为提取高某在证券公司营业部的可用资金和银行存款,2012年12月其母亲赵某和女儿高小某来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

公证员接待后,因高小某系未成年人,其母亲是法定监护人,代理其申办继承公证并领取和保管其应继承的资金和银行存款。但经了解,高小某在父母离婚时不满两岁,一直由祖母赵某抚养照顾,母亲林某只在其8岁时来探望过,自此再无音信,外祖父母已经死亡,按法律规定应经法院指定监护人,需要很长时间,但祖孙两因高某死亡没有了生活来源,急需这笔资金用于生活和学习。高小某虽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属纯得利益,可以认定其具有办理继承公证的相应能力,但办理继承公证支取了存款后,属于高小某的部分款项保管和使用问题如何解决,一旦处理不好,不但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而且如其母亲出现对存款的保管使用有异议而引发纠纷。为此,公证员为当事人设计了遗产继承公证和遗产保管公证的方案,即:由祖孙俩人所在村委会指定祖母为孙女的临时监护人,祖孙俩共同申办继承权公证,祖孙俩持继承公证书与公证员一起将存款和资金取出,由赵某做声明书公证,将属于孩子的部分提存于公证处保管,说明保管的方式、数额及支取条件。

2016年XX月,高小某已年满十八周岁并顺利考入大学,她带着身份证、户口簿来公证处取走了由公证处保管的款项和孳息,临走时,表示了深深的谢意,并给承办公证员深深的鞠了一躬,说没有公证处就取不出爸爸存款,她与奶奶既无法生活也无法完成学业。

提存公证是公证机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本公证的不同之处是申请人为未成年人,其法定监护人无音信,指定监护人代为行使监护抚养义务,但为了防止其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财产监管有异议,也为了保证未成年人的财产不受侵犯,公证处提存后行使保管义务,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利益,使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生活和学习有了保障,是一典型的提存和保管事务公证。

【公证书格式】

声 明 书

声明人:赵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

遗产继承情况概述(略),自愿持公证处的继承公证书与公证处工作人员取出所有款项后,属于本人的一半少点(XX元)由本人使用保管,用于日常生活和高小某的学习,自愿将属于高某所有的一半多点款项(XX元)提存于XX市公证处代为保管,由公证处于提存当日以定期一年并自动转存的方式存于中国工商银行,声明取款情形为:

1、高小某年满十八周岁后,由其本人凭身份证、户口本到诸城市公证处一次性领取;

2、如在高小某未满十八周岁以前,其母亲林某出现并要求抚养、监护高小某,由赵某和林某协商并征得高小某本人同意后,赵某和林某共同到XX市公证处一次性支取;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

3、在高小某未满十八周岁以前,为高小某的利益又确需使用该存款,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高小某之监护人,持监护人的身份证、生效的法律文书、需使用款项的证明到诸城市公证处领取;

4、遇有其他未尽情形时,高小某的上述存款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公 证 书

(XX)XX证民字第XX号

赵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赵某于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我和公证员XX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并按右手拇指指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赵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XX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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