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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酿酒公司提存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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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GGGY151503781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与安丘某机械制造公司签订了购买酿酒机械设备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江苏酿酒公司从机械公司购买两套机械设备及配套零部件,并约定了价款、履约时间、地点、质量、交付方式和简单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机械公司便按要求着手组织生产,但两套械模基本成形后,江苏公司通知其因公司改革规模等原因,所订的两套设备只能要一套。如果机械公司同意,意味着其已经生产的一套械模成本就浪费了。但是经过多次磋商,机械公司还是勉强同意了对方要求,双方在合同上补充了购买数量变更为一套的内容。但接下来,机械公司不知是由于对酿酒公司出现了不信任,心存顾虑,还是由于其他原因,也没有按约定完成生产任务。于是酿酒公司前来催货。由于双方都有过违约,想到都不信任了。于是合同后续履行过程中的价款交付、质保金留存等一直蹉商不成。酿酒公司坚持说货交付后,一经调试合格,马上将余款交给对方;机械公司坚持说,发货前对方的技术员已经在这边调试检查好了,所以货到时要马上带走余款。事实上,争执涉及的仅是不足贰万元的合同尾款,但双方因为已经互不信任,故僵持不下,最后来到公证处寻求帮助。

公证员在了解了全部情况后,先进行了一定的调解,但双方各持己见,坚决不让步。这时公证员建议他们做提存。双方听到有一项叫提存的公证事务适合他们,都积极要求办理。于是公证员便对双方草拟的补充协议进行了修订完善,使之能作为提存的良好依据,随后按规定出具了提存证书。

之后我们了解到,双方因提存而少了顾虑,多了理解和协助,最终使合同得以顺利履行。由此可见,提存公证对合同各方所起的作用是其他法律手段无法代替的。提存公证的作用如果得到良好的发挥,势必会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XX)安提存字第X号

兹证明购货方 XXX有限公司依据XX年XX月XX日与XXX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书》第二条的规定,于XX年XX月XX日将人民币XXX元提交于我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XX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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