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分得遗产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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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GGGY151503778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山东省威海市XX区某村村民潘某一生未婚,无子女,其外甥女袁某因从小在姥姥家长大,与舅舅潘某感情深厚。潘某61岁那年,袁某将潘某接至烟台市自己的家中一起生活,直至潘某86岁去世。潘某生前无业,享受“五保”待遇,去世后遗留有五张存款单,存款金额共计一万多元。袁某处理完潘某的后事到银行取款时被告知需要提交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
经查,潘某的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均先于潘某死亡,潘某没有法定继承人。潘某生前无遗嘱,也未与任何人、任何单位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袁某在潘某生前不但照顾潘某的衣食住行,而且在潘某几次生病住院期间,支付了上万元的医疗费,潘某去世后,袁某花费五万余元为其在烟台市购买墓地,对其进行了安葬。对此,潘某生前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潘某的侄子等其他亲属均予以确认,并对袁某取得潘某遗留的全部存款无任何异议。
因袁某对潘某扶养较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 “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的规定,袁某有权分得潘某的遗产。
因潘某生前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潘某的侄子等其他亲属均对袁某取得潘某遗留的全部存款无任何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9月16日《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袁某可以分得潘某的全部遗产。
据此,公证处为袁某出具了取得遗产公证书,袁某持公证书顺利取出了潘某遗留的存款。
有人认为继承人以外的人分得遗产不属于继承范畴,不在公证法规定的公证机构可以办理的公证事项之内,故此类公证申请经常被告知不予受理。实际上,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有权分得遗产在《继承法》中有明文规定,属于广义的继承范畴,办理此类公证不仅合法合理合情,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原则,符合社会需求,而且能够褒扬无扶养义务人扶助弱老的正能量,应当积极推广。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 XX )XX字第XX号
当事人:袁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公证事项:分得遗产
当事人袁某因要求分得被继承人潘某的存款,于二○一七年XX月XX日向本处提出公证申请,并主要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烟台市XX医院出具的潘某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烟台市XX殡仪馆出具的潘某的《火化证明》、XX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的潘某的《户口注销证明》各一份;
二、当事人袁某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各一件;
三、被继承人潘某遗留的《XXXX银行(整存整取)储蓄存单》五张;
四、XX医院出具的住院收费票据一张;
五、XX殡仪馆出具的收费票据两张;
六、《购墓协议》、《墓位安放证书》各一份;
七、XXXX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
八、证人XXX、XXX出具的《证人证言》各一份。
本处向当事人告知了公证的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当事人承诺所提供之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如其所作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虚假或有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当事人所作的陈述和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核实,本处现确认当事人所主张的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潘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于二○一X年XX月XX日在XX医院因病死亡,于二○一X年XX月XX日注销户口,生前户籍地:山东省威海市XXXXXXXXXX。
二、被继承人潘某一生未婚,无任何子女。
三、被继承人潘某的父母均先于潘某死亡。
四、被继承人潘某的祖父母、兄弟姐妹均先于潘某死亡。
五、当事人袁某系被继承人潘某的姐姐潘某某的女儿,是潘某的外甥女。潘某自一九XX年起一直跟随袁某生活,由袁某扶养,直至潘某死亡。潘某死亡后,袁某对其进行了安葬。
六、被继承人潘某遗留有X张存单,存款银行均为XXXX银行XX支行,具体的存款账号及存款金额如下:
(一)存款账号为XXXXXXXX的账户项下的存款金额为人民币XX元整;
(二)存款账号为XXXXXXXX的账户项下的存款金额为人民币XX元整;
(三)存款账号为XXXXXXXXX的账户项下的存款金额为人民币XX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述存款本息全部属于被继承人潘某的遗产。
七、当事人袁某称,被继承人潘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XXXXXX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潘某生前没有与该村村委会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经本公证处登陆中国公证协会公证综合信息平台查询,未发现被继承人潘某生前立过公证遗嘱。
八、现袁某表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潘某遗留的上述全部存款本息,被继承人生前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XXXXXX村村民委员会表示不要求取得潘某遗留的上述存款。
因袁某对被继承人潘某进行了生养死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袁某有权分得潘某的遗产。
因被继承人潘某无配偶、无子女,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潘某死亡,故潘某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第一顺序、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二年九月十六日《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袁某可以分得潘某的全部遗产。
综上,被继承人潘某在XXXX银行XX支行遗留的上述X笔存款本息全部由袁某分得。
本公证书仅限用于袁某提取上述存款使用,用于其他事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威海市X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