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甲继承拆迁协议项下的权益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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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GGGY151503777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马某于2002年因病去世,去世后遗留有回迁楼房一套,马某的丈夫吕某已于1981年去世,夫妻二人婚后共育有四个女儿,分别是吕甲、吕乙、吕丙、吕丁。2012年XX月,吕某与马某的大女儿吕甲向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继承母亲马某遗留下的房屋遗产。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X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
吕甲,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住址:XXX。
公证事项:继承拆迁协议项下的权益
申请人吕甲因继承被继承人吕某、马某的遗产,于XX年XX月XX日向本处提出公证申请,并主要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吕甲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各一件,证明申请人的身份。
二、XX派出所和XX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被继承人吕某、马某的《证明》两份,证明吕某于XX年XX月XX日死亡,马某于XX年XX月XX日死亡。
三、XX派出所和XX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继承人吕某的父亲是吕某父,于XX年XX月XX日,母亲是吕某母,于XX年XX月XX日死亡。
四、XX派出所和XX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继承人马某的父亲是马某父,于XX年XX月XX日死亡,母亲是马某母于XX年XX月XX日死亡。
五、龙口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和龙口市XX街道XX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继承人吕某和马某婚后育有四女,长女是吕甲,次女是吕乙,三女是吕丙,四女是吕丁。
六、龙口市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证明被继承人马某从一九XX年XX月XX日至今未发现有结婚或离婚登记记录。
七、申请人吕甲提供的被继承人马某与龙口市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于XX年X月X日签署的No.X《拆迁协议书》一份,证明马某在拆迁补偿中以产权调换方式获得回迁楼房,房屋坐落于XXX小区,建筑面积XXX平方米。
八、吕乙、吕丙、吕丁在本处签署的《放弃继承声明书》各一份,证明吕乙、吕丙、吕丁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吕某、马某遗留的拆迁协议项下的权益的继承。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以及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等法律规定。申请人吕甲承诺所提供之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如所提供之陈述和证明材料虚假或有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所作的陈述和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以询问被继承人生前所在村委会相关人员,以及登录中国公证协会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查询的方式进行了审查核实。根据核实后的证据,本处现确认申请人所主张的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吕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XXX,于XX年XX月XX日因病在XX去世。
马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XXX,于XX年X月X日日因病在XX去世。
二、被继承人吕某、马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如下:
1、被继承人吕某和马某系夫妻,互为继承人;
2、被继承人吕某的父母如下:
吕某父,男,生前住XXX,系被继承人吕某的父亲,于一九XX年三XX月因病去世;
吕某母,女,生前住XXX,系被继承人吕某的母亲,于XX年XX月XX日因病去世。
3、被继承人马某的父母如下:
马某父,男,生前住XXX,系被继承人的父亲,于XX年XX月XX日因病去世。
马某母,女,生前住XXX,系被继承人的母亲,于XX年XX月XX日因病去世。
4、被继承人吕某和马某育有四女:
吕甲,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住址:XXXXX,系被继承人的长女。
吕乙,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住址:XXXXX,系被继承人的次女。
吕丙,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住址:XXXXX,系被继承人的三女。
吕丁,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住址:XXXXX,系被继承人的四女。
三、申请人申请继承的下列财产属于被继承人吕某和马某的共同财产:
拆迁协议项下的权益:与XX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于XX年XX月XX日签署的,在拆迁补偿中以产权调换方式获得回迁楼房,房屋坐落于XXX小区,建筑面积:XXX平方米。
四、申请人吕甲称,被继承人吕某、马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吕某、马某的法定继承人与转继承人之间就其遗产继承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吕甲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吕某、马某的上述遗产,吕乙、吕丙、吕丁均已于XX年XX月XX日以公证方式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吕某、马某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吕某和马某的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为吕某的遗产,另一半为马某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吕某的父母吕某父、吕某母先于吕某死亡,被继承人马某的父母马某父、马某母先于马某死亡,又因被继承人吕某、马某的女儿吕乙、吕丙、吕丁表示放弃继承上述遗产。
再因被继承人吕某的妻子马某在尚未实际取得吕某的遗产时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故马某其应继承吕某的遗产份额转由吕甲、吕乙、吕丙、吕丁继承。现吕乙、吕丙、吕丁均表示放弃继承上述遗产。
综上,兹证明被继承人吕某、马某的上述遗产份额由其长女吕甲一人继承。
本公证书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出具的合法、有效的继承遗产证明。申请人在取得本公证书后应当及时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相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XX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