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某遗嘱保管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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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GGGY151503776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XX月XX日,山东省高密市某城中村一姓崔的老大爷来公证处咨询,称她和老伴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在外地,小儿子在身边。大儿子在外地很少回家,对他们俩没尽一点赡养义务,小儿子在身边照料其生活起居。 生活费用也全由小儿子负担。他们老俩口在城中村有老宅一处,该房屋很快就能改造拆迁。他们俩很想把房子遗留给小儿子,担心他们百年之后大儿子回来闹事分房产。可是,这房屋暂时没有房权证和土地证,自己在家里写个东西还怕不牢靠。 老俩口为此左右为难。听完后,公证员首先把遗嘱的法律意义、公证遗嘱的形式要件、当事人的权利等详细讲解给老人听,对其不符合办理公证遗嘱的原因进行了告知。然后又向其告知了遗嘱保管的法律意义,推荐可以选择申请办理遗嘱保管公证事务。老大爷听后认为能够表达他们的意思表示,遗嘱保管这项公证事务能够变通解决他俩的后顾之忧。当天下午老俩口在公证处就申请办理了遗嘱保管公证事务。当老俩口拿到遗嘱保管证书时,相视一笑,感觉到一块石头落了地。俩老人对公证处的承办公证员表示了感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包括公证遗嘱和非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等在立遗嘱人去世后由于认定效力较为复杂,很容易产生纠纷或争议。在公证处办理遗嘱保管后,既能体现遗嘱人真实意愿,又可以避免遗嘱受益人与遗嘱人其他家属之间因遗嘱的真假发生纠纷或争议,维护家庭和睦。
【公证书格式】
遗嘱保管证书
(20XX) XX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崔某某,男,一九五七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保管内容:代书遗嘱
遗嘱领取人:崔某悦,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住址:XX镇XX村,联系方式电话:XXXXXXXX 。
申请人去世后,遗嘱领取人可持申请人的死亡证明申请开启密封遗嘱、领取遗嘱复印件。
本证书仅是申请人将其所称遗嘱文件提交本处保管的凭证,并非继承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XX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
二〇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