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亮、任某坤委托书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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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GGGY151503771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12日,刘某亮、任某坤共同来到深圳市罗湖公证处,拟办理《委托书》公证。公证内容是委托老家亲戚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鞍山的二人共有的一处房产过户给儿子刘某宏。
考虑到双方均为65岁以上老人,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查明了如下事实:
1、申请人(委托人)信息:
刘某亮,男,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意识清醒,身体状况良好,文化程度初中,原服务处所鞍钢老干部工作办公室,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XX区XX路XX号,现住深圳市XX区XX路XX号。
任某坤,女,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意识清醒,身体状况良好,文化程度初中,原服务处所鞍钢医专行政科,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XX区XX路XX号,现住深圳市XX区XX路XX号。
2、受托人信息:罗某拥,男,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住址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XX区XX路XX号,是委托人的亲属。
3、买方信息:刘某宏,男,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住址深圳市XX市XX区XX路XX号,是房产的实际出资人,是委托人的儿子。
4、房产信息:以任某坤的名义登记的位于辽宁省XX市XX区XX路XX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鞍房权证铁东字第XX号)。该房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该房产没有被抵押或查封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形。
5、办证原因:因路途遥远、路费昂贵不便亲自回老家办理。
6、家庭情况:公证当事人于1969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共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在老家工作,小儿子在深圳工作。两位公证当事人现与小儿子共同在深圳居住。两位公证当事人有退休金作为生活来源。该房产实际出资人为儿子刘某宏,为了孙女上学,所以以母亲任某坤的名义登记。该房产属于市重点小学学位房。现市值约为40万元。除该房产外,两位公证当事人还有其他房产。大儿子知道并同意将该房产过户给弟弟刘某宏。家庭成员间感情良好,家庭内部无矛盾或纠纷。
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公证员起草了《委托书》,并详细地告知了申请人《委托书》的内容、风险、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并再三提醒申请人一定要慎重考虑是否办理。
公证员提醒申请人在办理公证书前需充分考虑以下七个问题:
1、是否足够信任受托人罗某拥?为什么足够信任?
2、是否准备把房子过户给儿子刘某宏?
3、该房产是否为家庭唯一住房?
4、过户了该房产,是否影响自身的生活?是否影响自身的居住?是否会影响家人之间的感情?是否会导致家庭的矛盾或纠纷?
5、虽然实际出资人是儿子刘某宏,但是房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登记在任庆坤名下,法律上规定任某坤和配偶刘某亮享有该房屋所有权和处分权。
6、出售、过户交易的价格?用谁的银行账户收取售房款?
7、《委托书》的份数和内容是否均与当地房管局、国土局、税务局等使用部门确认过。如果因委托书的份数不够、委托事项或委托权限不明等任何原因影响委托书的使用,申请人需要根据使用部门的要求重新办理委托书公证。
申请人刘某亮、任某坤本以为《委托书》公证只是让受托人罗某拥帮忙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没有想过因为过户影响生活和家庭感情。对当地办理房产过户的政策和要求也不甚了解。得知以上法律规定和考虑事项后,决定回家再商量商量、考虑考虑。再确定是否办理。
公证员体谅老人家办事不易,为避免老人家多次往返奔波。跟老人家确认是否已经知道了《委托书》是什么,该怎么办,有什么作用。老人家明确表示已经充分了解,并感谢公证员的耐心解释和建议。
2017年9月15日,刘某亮、任某坤再次来到公证处。经充分、慎重考虑自身家庭经济、感情等情况,双方决定办理《委托书》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1、居民身份证;2、居民户口簿;3、结婚证;4、房屋所有权证;5、深圳市暂住老人免费乘车证;6、受托人身份证;7、买方身份证。在确认老人家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准确、完整后,公证处为老人家当场办理并出具了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深罗XX字第XXX号
申请人:
刘某亮,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
任某坤,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
公证事项: 委托
兹证明刘某亮、任某坤于二○一七年九月十五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刘某亮、任某坤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公证处
公证员:XXX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