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遗嘱保管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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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GGGY151503770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A女士来到深圳某公证处咨询遗嘱公证事宜。经交流得知,A女士经常国内外往返出差,是高级知识分子,曾留学海外,思想开明但非常注重隐私保护,她一直有订立遗嘱处分财产的想法,但是,又不想过早地让受益人或其他人知悉自己的遗嘱内容,加之经常出差,订立遗嘱的想法一直未能实现。A女士通过咨询,了解到在公证处订立遗嘱,不但程序严谨、规范,而且遗嘱效力最高,同时,还可以有效避免遗嘱形式和内容存在瑕疵问题,所立遗嘱会更加符合法律规范,遗嘱目的更容易顺利实现。但当她了解到,她自己会持有和保管一份遗嘱公证书时,又有了一丝犹豫,因为,她暂时不想其他任何人知悉自己的遗嘱。
A女士想法比较常见,特别是在高净值群体中,这种想法更为普遍。针对这类社会需求,2016年7月13日,中国公证协会印发了《办理遗嘱保管事务的指导意见》,为公证机构推出遗嘱保管服务提出指导意见。遗嘱保管服务完全契合A女士的想法和要求。当公证员告知这项公证服务时,A女士欣然接受,并在了解了自书遗嘱形式、内容的法律要求后,预约了办理遗嘱保管的时间。
按照预约时间,在一间单独的房间里,公证员和一名公证助理人员,再次向A女士告知遗嘱保管含义,遗嘱订立、遗嘱撤销、遗嘱效力、遗嘱无效的情形等法律规定,提示遗嘱保管有关注意事项,按照申请人意愿记载遗嘱取回、开启、领取的条件和程序,指定领取人详细信息等。随后,A女士将自己已经密封好的信封交给公证员,并表示里面存放的是其亲笔书写的自书遗嘱。公证员在信封上亲笔书写“立遗嘱人A于X年X月X日在XXX公证处将其密封遗嘱交由本处保管”字样,A女士、公证人员一起在信封封缝处亲笔签名并写明日期。与此同时,公证人员做好工作记录。随后,公证处出具《遗嘱保管证书》作为凭证交给A女士留存。
遗嘱被称为“爱的留言”。遗嘱是自然人生前处理身后事务的重要法律手段,依法订立遗嘱可以有效预防家事纠纷,促进家庭和谐。鉴于遗嘱私密性极强,立遗嘱人一般不愿意让第三人知晓遗嘱内容。同时,遗嘱又是法律文书,从形式到内容都有一定的法律要求。公证机构作为中立的法律专业服务机构,在遗嘱领域提供公证法律服务,能够保障遗嘱人依法、有效地实现自己的遗愿。我国《公证法》第11条规定了遗嘱公证业务,这是公证的传统业务领域,公证机构通过公证证明的方式对遗嘱赋予最高效力。该法第12条则规定了遗嘱保管事务。遗嘱保管是指公证机构依据立遗嘱人的申请人,对其提交的遗嘱进行密封、存放、相关信息备案,并根据有关人员申请提供遗嘱取回、开启、领取等一系列供服务的公证法律事务。公证机构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和完善的公证档案保管措施,对立遗嘱人的密封遗嘱进行保管服务,有效地解决了市民担忧的问题,同时兼顾了遗嘱的私密与规范。遗嘱保管是遗嘱公证的有效补充,能够更好地保护立遗嘱人的隐私,满足了当事人的更高需求。遗嘱保管事务的开展,让公证机构实现了证明服务与法律事务“两条腿”走路,让公证之路越走越宽。
【公证书格式】
遗嘱保管证书
登记编号:(2016)深X事字第XXX号
保管申请人 :A,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广东省XXX。
保管内容:自书遗嘱
指定领取人:B,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广东省XXXX,联系方式:XXXXXXXX。
申请人去世后,遗嘱领取人可持保管申请人的死亡证明申请开启密封遗嘱、领取遗嘱复印件。
本证书仅是申请人将其所称遗嘱文件提交本处的保管凭证,并非继承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〇一六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