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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甲、卓乙抚养事实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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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GGGY151503770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当事人卓甲、卓乙咨询对于捡拾的女弃婴(现年已满15周岁)可否通过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来解决女孩上户口问题,并提交如下资料:卓甲与卓乙的身份证、户口簿;卓丙的死亡证、火化证、注销户口证明、珠海市常住户口登记表;珠海市唐家湾镇官塘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该证明已经经户籍民警调查核实并加盖派出所公章(证明卓丁为卓丙捡拾的弃婴、及卓丙、卓甲、卓乙抚养卓丁的事实);珠海市金鼎派出所出具的有关卓丁《采集儿童血样信息表》、《DNA数据库未比中信息通知书》、卓乙的《本市常住人口信息》。

根据当事人卓甲、卓乙称:其胞兄卓丙于2001年5月12日在珠海市高新区金鼎官塘村三村的一块田基边捡了一名女婴,取名为卓丁(捡拾时遗留字迹显示出生日期为2001年农历四月初十即公历2001年5月2日),因卓丙当时离异且无子女,于是卓丙一直以父亲的身份抚养卓丁,卓丙与卓丁以父女相称,直至卓丙于2006年7月6日死亡。卓甲是卓丙的胞兄,卓乙是卓丙的胞姐。在卓丙去世后,卓乙把卓丁带到自己家中居住生活至今,期间卓甲也有抚养卓丁,卓甲与卓乙共同负担对卓丁的学费、生活费、医疗费。由于卓丙生前一直没有办理与卓丁的收养相关手续,且卓甲与卓乙在抚养卓丁时也一直都不知道收养的手续如何办理,导致卓丁至今仍没有身份证及户口簿,现因卓丁读高中需要户籍证明,卓甲与卓乙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指引,要求当事人先来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并凭公证书才能办理入户手续。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6)粤珠**第****号


申请人:卓甲,男,一九**年**月**日出生,现住广东省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

卓乙,女,一九**年**月**日出生,现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

关系人:卓丁,女,二○**年**月**日出生,现住广东省中山市。

公证事项:抚养事实

兹证明卓丙于二○**年**月**日起抚养弃婴卓丁,共同生活至卓丙死亡之日(二○**年**月**日),已形成抚养事实。卓甲、卓乙于二○**年**月**日起共同抚养弃婴卓丁,共同生活至今,已形成抚养事实。

本公证书用于办理被抚养人落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珠海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

二〇一六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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