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小额继承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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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GGGY151503542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来自广西合浦县的陈某向XX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陈某的女儿谢某与女婿李某在广东省东莞市某镇务工,因家庭矛盾李某于2015年将谢某杀害,因谢某遗有一笔金额约为人民币16016.99元的银行存款,陈某特向XX公证处申办继承权公证。经询问,被继承人谢某的直系亲属情况如下:父亲谢某明,母亲陈某,配偶李某正在监狱服刑,儿子李某辉尚未成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7条、第10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谢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父亲谢某明、母亲陈某及儿子李某辉。(配偶李某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
(一)关于适用公证程序的选择
因对公证不了解,陈某只身一人前往东莞,而其他两位继承人均在广西。如果依照普通程序办理该继承权公证,就要求继承人谢某明亲自到公证处申请继承,如不能亲自前来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申请继承权公证的委托书或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人李某辉未成年,需要其法定监护人李某代为申请继承权公证。陈某表示,因女儿被害一事已花费巨大,无能力支付丈夫与外孙前来东莞的费用,丈夫居住在山区,且没有文化,很难实现按要求提供相应的公证书;而李某在监狱服刑,被继承人一家与其已断绝来往,不愿意找到李某,要求其代理外孙李某辉申办继承公证,更无法提供李某授权他人代为监护的授权书。考虑到上述情况,东部公证处决定选择适用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简易程序。
(二)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前提条件
根据广东省公证协会制定的《关于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办证意见》第2条,小额遗产数额总价值累计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上述案件中,遗产标的为人民币16016.99元的银行存款,遗产价值未超过人民币5万元,可以受理。
(三)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适用简易程序的办证要求
1.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申请办理。由于被继承人谢某的父亲在广西生活,儿子未成年,仅有其母亲一人在东莞市,可由其母亲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
2.办证所需资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遗产凭证、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在上述案件中,陈某提交了其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银行对账单、判决书等资料,通过上述资料,能够确定申请人陈某为被继承人谢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之一。
3.申请人应书面承诺,其领取上述财产后,负保管责任并有义务分配给其他合法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后,被继承人的财产在分割前属于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的状态。根据《物权法》第96条的规定,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领取被继承人遗产,其性质也完全可以定位为继承人行使和履行自己对共有财产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单个继承人均有权保管被继承人遗产。因此在上述案件中可由谢某的母亲一人申办公证,但其必须书面承诺,领取上述财产后,依法负保管责任并承诺分配给谢某的其他合法继承人。
4.公证证明申请人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在该继承中具有继承资格和保管资格,并非证明申请人是被继承人的唯一继承人及财产的最终所有人。
(四)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公证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29条规定,制作书面的谈话笔录,重点记录下列内容:(1)申请人保证其向公证机构所作陈述的内容和提供的证明材料均真实、合法、准确,如有任何虚假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当事人清楚知悉,适用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程序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旨在确定申请人的继承人之一的身份和领取被继承人小额遗产的权利以及妥善保管该小额遗产的法定义务;(3)当事人愿意主动履行替代全体法定继承人领取并保管被继承人的小额遗产、妥善保护全体继承人之共同财产的真实意愿;(4)当事人愿意代替全体法定继承人申请办理公证手续并在继承结束之后,与其他继承人协商一致妥善分配被继承人的小额遗产,并保证不独享、不独占,否则,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公证员在办证时应详尽告知义务
公证员受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申请,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告知当事人申请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重点告知适用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程序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当事人做出书面保证的法律责任。同时,特别告知:(1)公证处只是应其申请确定其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之一的身份(继承资格)、遗产领取与保管;(2)申请人对被继承人的小额遗产妥善保管的法定义务以及违反保管义务的法律责任和后果;(3)申请人应当保证依法将领取的小额遗产按照份额比例分配给其他法定继承人,否则,应当向未分配到应有遗产份额的继承人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情形:(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就上述案件而言,上述银行存款可推定为谢某与其丈夫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谢某占有上述财产的二分之一份额为谢某的遗产。针对此案件,XX公证处告知陈某,由于谢某仅占上述财产二分之一份额,故其只能继承上述财产二分之一份额,日后持公证书到银行未必能顺利办理取款手续。陈某表示其知悉此风险,但由于她现在依然无法接受女婿将女儿杀害的事实,希望能够分清楚各自的财产,若确实不能取款,日后待其心情平静下来再与李某及其亲属协商处理。
公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公证人在受理本次公证事项时,重点在于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并对申请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办证应提供的资料、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出具高质量高标准的公证文书,真正做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想方设法解民忧,使得公证的温情之美进一步彰显,公证为民的情怀得以宣扬。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6)粤XXX第XX号
申请人:陈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住址:XXX。
被继承人:谢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所持公民身份号码:XXX,生前住: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陈某于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提交了身份证、户口簿、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遗产凭证、判决书等资料。
(1)被继承人谢某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在东莞市XX镇被杀害死亡,生前遗留如下财产:现金存款一万六千零十六元九角九分,截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银行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XXX。上述财产为谢某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各占二分之一份额。
(2)申请人陈某是被继承人谢某的母亲。
(3)申请人陈某已在我处发表书面承诺,其领取上述存款后,依法负保管责任并承诺依法分配给被继承人谢某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根据以上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兹证明:申请人陈某是被继承人谢某的母亲,是被继承人谢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之一,对被继承人谢某遗留的上述遗产享有合法继承权,并对该遗产依法享有继承和保管的资格,有权领取上述遗产,并依法负担妥善保管的法定义务。申请人领取遗产后,应依法在全体继承人之间进行妥善分配,不得独占和私自挪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东部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