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继承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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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GGGY151503541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郭某某是香港甲公司的股东之一,郭某已死亡十几年,被继承人的妻子陈某拟继承郭某在上述公司的股权,向XX公证处咨询应如何办理。内地居民继承涉港遗产,该案件是否可由内地公证机构受理?此案是否涉及到区际法律冲突?
承办公证员深入了解情况,分析案情,并查阅相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住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香港普通法,在无遗嘱的情况下,动产适用被继承人去世时居籍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据了解,被继承人生前未立有遗嘱、遗赠及遗赠扶养协议,由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为韶关市始兴县,故本案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解决该继承案件。承办公证员于2017年10月19日予以受理郭某某的法定继承人的公证申请。
经调查核实,被继承人郭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陈某、女儿郭某、母亲李某三人,郭某某的母亲李某已八十多岁,体弱多病且长期居住在广州,无法到韶州公证处办理公证。考虑到李某行动不便的实际情况,本着“为民服务”的原则,韶州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商某、张某利用周末休息时间,赴广州为被继承人的母亲及女儿办理了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的公证。
XX公证处于2017年11月1日为郭某某的配偶陈某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经与广东省外事服务中心沟通了解后,将公证词翻译成英文,出具介绍信,由甲公司工作人员负责到领事馆办理认证手续。公证人员依法为当事人办理公证书,帮助陈某解决后顾之忧,得到陈某的认可和赞许,甲公司对韶州公证处高效、负责的工作表示肯定和满意。
近年来,韶州公证处努力服务民生,为老弱病残当事人优先受理各类公证事项;对行动不便或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且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实行上门服务。随着经济的发展,两岸三地的联系日益增多,涉及港澳台的继承案件也日益增多,在办案过程中,我们要深入了解当事人的需求,充分利用所学法律知识为当事人寻求最佳解决方案,主动适应依法治国的新形势和群众利益诉求的新变化,充分发挥公证工作职能优势,以创新的理念、更高的标准积极参与婚姻家事、遗产纠纷等多领域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XXXX第XX号
申请人: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是被继承人郭某某的妻子。
被继承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陈某,于X年X月X日就被继承人的遗产问题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起,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1、XXX;2、XXX;3、XXX;4、XXX,5、XXX。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并向放弃继承的法定继承人告知了放弃继承的法律后果。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提供的材料如有虚假或有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返还继承的财产,并愿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得如下内容:
一、被继承人郭某某于X年X月X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郭某某在香港遗留有公司股权,公司名称:XXX(英文名称:XXX),股东:XX,持有量:X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登记在郭XX名下的股权是被继承人郭某某与其妻陈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其中一半为郭某某的遗产,另一半是陈某的财产。
三、据郭某某的继承人称,被继承人郭某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郭某某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均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郭某某的父亲已先于其死亡,母亲是李某;其配偶是陈某,生前生育一个子女:郭某。
五、现李某、郭某均已声明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郭某某的上述遗产;陈某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郭某某的上述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住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为韶关市始兴县,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现被继承人郭某某的父亲已先于其死亡,李某、郭某表示自愿放弃对上述属于被继承人郭某某的遗产继承权,故上述属于被继承人郭某某的遗产应由陈某一人继承。
兹证明被继承人郭某某的上述遗产由陈某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韶关市韶州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二〇一七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