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提存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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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GGGY151503537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初,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在广州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驻点的服务窗口接待了一批“奇怪”的当事人,他们都是广州市荔湾区多宝路一带的居民,在自己的房子里居住了十几年,却一直没有房产证。难道房子的产权不属于这些业主吗?不是的。真正的原因在于涉案房屋所在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及产权单位已不存在,购房人没有缴清房款,开发建设单位已被吊销执照,一直无人办公,无人收取余款,导致当事人无法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
为解决此类历史遗留问题,早在2008年,广州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早期的名称为广州市房管局)解决历史遗留办证问题办公室联合南方公证处,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原有公证提存制度进行部分突破,共同协商制定了房款提存公证方案,使购房人在其他资料齐备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房款提存公证的方式缴清房款后,单方面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
经过向当事人深入交谈及充分了解后,当事人与涉案开发建设单位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签订了《房地产预购合同》,房款未缴清,房地产权证至今未能办理。当事人已向广州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单方申请不动产权证,且广州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也确认涉案房屋均为广州市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办理房地产证的对象和范围。
南方公证处审查当事人身份信息、已备案的房地产预购合同、收据等资料,确认当事人和涉案开发建设单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对涉案开发建设单位负有清偿义务后,根据《公证法》、《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受理了该批居民的提存公证申请。由于涉案开发建设单位被吊销,但仍具有法人资格。受理后承办公证员查核了涉案开发建设单位的企业基本信息,并向其工商注册地址邮寄了关于某某办理提存公证的咨询函,通知其收到函件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公证处书面作出愿意接受购房余款的意思表示。该份函件被退回。退回邮寄信息表示地址无此公司的情况,结合多方面的考察,可确认涉案开发建设单位地址不详及联系方式不详。随后,承办公证员根据涉案合同金额和收据显示金额,与当事人、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三方确认提存货币的金额。当事人将提存物划入公证处提存账号。公证处向当事人出具提存公证书,并及时发函通知债权人。
其实遇到“历史遗留办证” 难题,有两种解决方式。一是可先行向法院起诉,二是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房款提存公证。选择提存公证,首先节约了当事人和法院的成本,方便高效。清偿债务后也能使债务人从合同关系中及时解脱出来。其次,有利于解决广州市内的历史遗留办证难的问题,让当事人更方便快捷地领取到房地产证。最后,公证处作为法定的证明机构及专门的提存机构,拥有中立、公正地位,体现公证机关作为社会主力市场经济中介机构的沟通、服务、监督作用,更有利于调整债权债务关系,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的发生和经济损失,稳定社会民事、经济秩序。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XX字第XX号
债务人:甲,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债权人:广州XX房地产开发公司,住址:广州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乙,工商注册号:XXXXXXXX。
公证事项:解决历史遗留房产证问题提存公证
兹证明债务人甲于二〇一七年XX月XX日将应支付给债权人广州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购款余额人民币XXX元整(XXX元)提存于我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二〇一七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