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继承公证、委托公证、声明书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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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GGGY151503536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是一位年近百岁的抗战老战士,妻子左某去世后遗留市值不菲的本市房改房一套。张某与左某共生育四名子女,分别是张甲、张乙、张丙、张丁。2017年8月底,子女之间对财产分配产生纠纷,向公证处咨询法律意见。公证员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协助化解矛盾,顺利实现当事人合法意愿。
(一)普法与家风双教结合助力定纷止争
由于张某久居外市,公证员通过微信与他视频通话,细致观察精神状态,语言表达能力和身体活动情况,认真听取财产分割意见和对子女的期盼。随后,公证员将张家四名子女约至公证处单独谈话,既讲解继承、婚姻等法律规定,又讲抗战英烈的良好家风,深入了解矛盾纠纷焦点,认真听取遗产处理意见,耐心引导说出心底话,并且播出反映父亲殷殷之情的谈话内容,抓住兄弟手足情深,共同营造良好家风这一条主线开展历时7天的公证调解。最终,张家四名子女达成谅解,愿意将房屋属于母亲的遗产份额交由唯一没有住房且家庭经济条件稍差的四弟张丁继承,其余已有住房的自愿放弃继承权。
(二)多项公证组合运用实现产权明晰
首先,提供委托、声明公证上门服务。当事人通过微信预约系统,上传了张某和张家四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死亡证、亲属关系等证明材料,公证员初审后,拟定询问记录纲要、出售房屋委托书和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考虑张某年老并居住外市,登门办证前,公证员制定多项工作预案,防止办案过程出现不测。登门办证当日出发前,公证员再次与张某视频通话确认办证意愿。到达张某住处,公证员通过电子地图GPS定位并截图保存,对住处大楼进出口处和房屋门楣上的门牌号码拍照,加以证实公证员确实到过现场。进门后,公证员通过便携式二代身份证识别器查验张某及其四名子女的身份证原件,核对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公证员向张某讲明来意并按照公证程序进行询问、告知,张某对答切题。当事人自愿签署申请表、询问记录、权利义务告知书、委托书和声明书等法律文件,由张某委托女儿张丙将房屋属于其所有的份额出售给儿子张丁;张某和张甲、张乙、张丙自愿放弃房屋属于左某遗产的份额。签署委托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后,张某在公证员面前宣读。整个办证过程气氛融洽,并实施录音录像、拍照。
然后,提供绿色继承公证业务。在张家子女提供被继承人左某生前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的有效线索后,公证处调查员先行主动打电话到该单位,得知确有左某的人事档案后,根据与档案保管单位共同约定的时间进行档案资料调阅,核实左某的婚姻、子女和父母情况后,依法出具继承公证书。
另外,公证处专员到房屋交易登记中心为其提供查册、过户、缴费、领证“一条龙”协助服务,由原来当事人四处找证明、排队办房证改为公证处为当事人跑腿。
(三)公证家事顾问走进寻常百姓家
办好公证和房产证后,张家四子女还就各自家庭遇到的遗嘱及保管、资金监管、夫妻财产约定、婚前与婚后财产认定、保全证据、出国等法律问题向公证员咨询,并相约以后遇到法律问题多向公证员寻求公证解决方案。随后,陆续有张家的亲戚和街坊邻居咨询家事法律疑难问题,公证员都给予温情、贴心的个性化法律意见。
1、公证规范性和个案妥当性符合家事纠纷中各方的切身利益,公证家事调解以当事人为中心,辅助当事人理性抉择,顺利实现个人合法权益和节约司法资源。
2、家事公证范围,已经在《公证法》第十一条、十二条中明确规定,充分运用公证将有效预防家事纠纷,增强行为的证据力和公信力,对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7) XX字第XX号
申请人:张某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 放弃继承权声明
兹证明张某某于二○一七年X月X日在XX市XX区XX街道XX路XX号XX花苑XX座XX房,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上签名、捺右手食指指纹,并表示知悉放弃继承权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张某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X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二〇一七年X月X日
公证书
(2017) XX字第XX号
申请人:张某某(姓名),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 委托
兹证明张某某于二○一七年X月X日在XX市XX区XX街道XX路XX号XX花苑XX座XX房,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捺右手食指指纹,并表示知悉放弃继承权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张某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X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二〇一七年X月X日
公证书
(2017) XX字第XX号
申请人:张丁,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
被继承人:左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XX市。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张丁因继承被继承人左某的遗产,于二○一七年X月X日向XX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经查,申请人张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XX公证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左某于XX年X月X日在XX省XX市因病死亡。
二、被继承人左某死亡后遗有以下财产:以张某的名义登记的坐落在XX市XX区XX路XX号XX幢XX房的房屋,上述房屋虽以张某的名义登记,实属张某与妻子左某的夫妻共有财产,依法各占二分之一。
三、据申请人称,被继承人左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四、被继承人左某的配偶是张某;张某与左某共生育张甲、张乙、张丙、张丁四个子女;左某的父母亲均先于其死亡。
五、现张丁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左某的上述遗产,张某、张甲、张乙、张丙在XX公证处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左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死者左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左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张某、子女张甲、张乙、张丙、张丁、左某的父母亲共同继承,因张某、张甲、张乙、张丙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左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左某的父母亲均先于被继承人左某死亡,故被继承人左某的上述遗产由张丁一人继承。继承后,上述房屋由张某、张丁各占二分之一产权。
特此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X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二〇一七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