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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商业银行和重庆某公司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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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GGGY151503535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重庆某商业银行和重庆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共同来到XX公证处,申请办理《商业汇票承兑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根据协议约定,重庆某公司作为出票人向重庆某商业银行申请办理承兑汇票,汇票共计10张,单张承兑金额人民币壹仟万元,合计人民币壹亿元整。相对于XX公证处之前办理的绝大多数类型的强制执行公证,在此之前XX公证处公证员尚未办理过《商业汇票承兑协议》强制执行公证。公证员在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首先对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人授权委托书、股东会决议、金融许可证等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随后着重对《商业汇票承兑协议》的具体内容进行了仔细审查。

所谓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根据承兑人不同,承兑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一般而言,银行承兑汇票较商业承兑汇票安全系数高,对持票人更有保障。本案中,虽然当时人提供的是“商业汇票承兑协议”,但由于该汇票的承兑人是银行,因此严格的说应该是“银行汇票承兑协议”。

从协议的内容来看,关于承兑金额、承兑条件、承兑保证金、承兑期限、承兑担保、承兑手续费等规定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协议内容合法。在这当中,XX公证处公证员关注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商业汇票承兑协议》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规定的公证机构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公证员,根据《联合通知》的规定,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中明确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从《商业汇票承兑协议》的约定来看,承兑协议明确约定以给付货币为核心内容,涉及的汇票承兑最高额(即最高贷款额,具体的贷款金额在银行承兑时即可确定,因此债权债务关系是明确的)为壹亿元,唯一的问题是承兑协议中并未载明债务人不即出票人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综合以上情况,XX公证处公证员认为,只要当事人愿意在合同中完善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XX公证处就可以办理该强制执行公证,赋予该《商业汇票承兑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的重要法定效力之一。作为一项重要的预防性法律制度,强制执行公证在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债权实现效率,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有效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防控风险水平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2017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首次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对票据承兑协议等各类票据融资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对公证机构来说,为适应新形势下金融发展新趋势,不断拓展公证服务新领域,在办理现有强制执行公证的基础之上,各地公证机构可以大胆尝试办理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开立信用证合同、信用卡融资合同(包括信用卡合约及各类分期付款合同)、债务重组合同、各类担保合同、保函等新型强制执行公证,进一步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切实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

【公证书格式】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xx)x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承兑申请人/出票人):重庆某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区xx幢,营业执照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乙方(承兑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营业场所:xx市xx区xx路xx号xx幢,营业执照注册号:xxx。

负责人:李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赋予《商业汇票承兑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申请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与重庆某有限公司于二○一五年四月十四日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商业汇票承兑协议》进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甲、乙双方共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身份证、公司章程、金融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商业汇票承兑协议等。

经查,甲乙双方依法均具有签订该协议、建立汇票承兑协议法律关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本公证员就该协议的内容及甲乙双方提交的证明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向其告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双方在该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承兑汇票金额、汇票到期日、承兑担保等条款;为保证还款义务的履行,甲方作出了愿意直接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并就出票人违约时本处应承兑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前的债务履行核实方式、内容、程序等作出了明确承诺。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与重庆某有限公司于二○一五年四月一日自愿签订了前面的《商业汇票承兑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协议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印章、印鉴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若甲方未能按协议约定按时履行票款支付义务,则乙方有权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持该《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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