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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强制执行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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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GGGY151503534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系一家由范某设立的独资公司。公司因业务需要分别于xx年x月x日、xx年x月x日向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借款人民币xx万元、xx万元(共计xx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公司以其商业用房(建筑面积xx平方米)为借款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范某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截止xx年x月x日,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仅偿还了部分利息,欠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本金xx万元及利息xx万元。由于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未按原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准备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及保证人范某履行借款担保合同义务。但考虑到借款人及保证人历来与银行合作融洽,若向人民法院起诉势必大伤和气,耗时长且费用大。银行在了解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优势后,认为公证方式既友好,又快捷且省费用,决定以公证方式收贷。

xx年x月x日,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及范某三方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要求对三方达成的《还款协议》作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员组织三方对《还款协议》进行了修改完善。《还款协议》约定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在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前分18期向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偿还本金xx万元及利息,如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可以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并提前向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还款协议》还约定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继续以其商业用房为该债务作抵押担保,范某为该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约定范某放弃对先执行其他物的担保的抗辩权,银行可以优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受先执行物的担保的限制。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范某作出了如不履行还款义务或不完全履行还款义务,自愿依法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赋予《还款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后,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由于资金依然困难,未完全按约履行还款义务。鉴于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严重违约,银行决定提前收回全部本息。xx年x月x日,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向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及范某邮寄了提前收回全部本息的《告知函》,并于xx年x月x日向范某电话通知银行决定提前收回全部本息,并对电话内容进行了录音。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于xx年x月x日向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要求被执行人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范某偿还本金人民币xx万元、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公证处受理后,按照三方签订的《公证处核实债务履行程序协议》,于xx年x月x日向范某电话核实债务履行情况,公证处对通话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由于执行标的较大,公证处又于xx年x月x日以当事人确认的通讯地址向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范某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邮寄了《关于核实还款协议履行情况的函》,但邮件均以无人接收为由退回公证处。公证处于xx年x月x日向银行签发《执行证书》。

银行随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受理执行申请,该案正在执行中。该案所抵押的商业用房正由法院依法组织进行评估、拍卖,抵押的商业用房价值超过执行标的金额,银行将会及时、充分实现债权。

【公证书格式】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xx)xx证字第xx号

甲方(债权人、抵押权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地址:xx市xx县xx镇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负责人:段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市xx区xx路xx号。

乙方(债务人、抵押人):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县xx镇xx号,注册号:忠工商xxxx,法定代表人:范某。

丙方(保证人):范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市xx县xx镇xx号。

公证事项:赋予还款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申请人甲方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与乙方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丙方范某于x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还款协议》进行公证并赋予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经查,甲乙丙方依法均具有签订该合同、建立借贷、担保法律关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本公证员就该合同的内容及甲乙丙方提交的证明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告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甲乙丙方在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还款的币种、数额、还款期限、担保等条款;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债务人作出了自愿依法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甲乙丙方并就债务人违约时本处应债权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程序达成了明确、具体的约定。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的负责人段某与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范某于xx年x月x日签署了前面的《还款协议》,三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该合同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合同上三方当事人的签名、印鉴或捺指印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还款协议》生效及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xx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月x日

执行证书

(xx)xx证字第xx号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地址:xx市xx县xx镇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负责人:段某。

委托代理人:罗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市xx县xx镇xx号。

被申请执行人: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县xx镇xx号,注册号:忠工商xxxx,法定代表人:范某。

被申请执行人:范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市xx县xx镇xx号。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的委托代理人罗某于x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出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范某签订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还款协议》(下称“该协议”)的执行证书。

经查,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范某于xx年x月x日签订了该协议。该协议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xx)xx证字第xx号]。根据该协议,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应在xx年x月x日前至xx年x月x日前分期向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还款本金总额为人民币xx万元及利息等,其中在xx年x月x日前偿还不低于xx万元,在xx年x月x日前偿还不低于xx万元,在xx年x月x日前偿还不低于xx万元,在xx年x月x日前偿还不低于xx万元,在xx年x月x日前偿还所欠借款全部本金、利息及罚息;未按计划还款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等;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将位于xx镇xx路xx号的房屋(商服用房,建筑面积xx平方米)为该债务提供抵押;范某为该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二年)。协议中并特别约定: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范某对还款无疑义,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范某承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及债权债务各方当事人在该协议中事先约定的方式,本公证机构对本执行证书所涉及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核查。现查实,上述《还款协议》形成的债权债务属实,该协议项下的抵押物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房地产权证》号为xx房地证[押]xx字第xx号),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于xx年x月x日、xx年x月x日、xx年x月x日向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偿还本金xx万元、xx万元、xx万元(共计本金xx万元),其余应还本金及利息未按协议约定还款。

现应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所作的约定,特出具本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可持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为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范某,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xx元整、利息罚息(截止xx年x月x日利息xx元,罚息xx元,及xx年x月x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原约定执行)以及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xx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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