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某继承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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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GGGY151503528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的一天,公证处接到当事人白某某申办继承公证的申请,称其父亲白某去世,遗留了一套房产。白某某向本处提交了相关人的死亡证明、房产证、亲属关系证明、户口薄等证明材料。通过对相关材料的查证和对当事人询问得知,白某于2012年因病去世,遗留有与配偶向某共同所有的房屋一套,夫妻二人共生育有1个子女,白某某。白某父亲于2008年先于白某去世,白某母亲于2013年后于白某去世,白某父母二人共生育子女三人,分别为白甲、白乙和白某。白某、白父生前未遗留有任何形势遗嘱,现被继承人子女白某某申请办理继承公证。
这就是我们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常会遇到的也是比较复杂的一类继承公证。总览全案,其中涉及3个继承法律关系,分别是法定继承、转继承、代位继承。由此可见,在本案中如何确定“合法继承人”的范围,才是办理此项公证的重点。
公证员通过查取本案所涉及房屋产权信息得知,房屋产权属被继承人白某与妻子向某共同共有,且夫妻二人只有女儿白某某一人。被继承人的父亲于2008年死亡。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白某死亡后遗留房屋中的产权份额,为其自有的合法财产。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条、“被继承人(即死者)死亡时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白某的房屋遗产份额,应由其妻子向某、女儿白某某、白父、白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白某的父亲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故被继承人白某的房屋遗产份额,应由妻子向某、女儿白某某、白母共同继承。
承办公证员为了从琐碎、复杂的相关证明中进一步确定继承人范围,对有关材料再次进行认真分析和考证后发现被继承人白某的母亲在对被继承人白某的房屋遗产份额进行分割前死亡,其父母、丈夫也均先于其死亡。又通过对其子女白甲、白乙等家人进行相关询问后得知,白母生前未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白某房屋遗产份额的继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简称转继承)据此,被继承人白某的母亲应继承白某房屋遗产份额的权利,转移给其儿子白甲、白乙、白某继承。但由于,白某先于其母亲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简称代位继承)的规定,白某应继承其母亲的房屋遗产份额,应由其女儿白某某代位继承。
同时,被继承人的配偶向某以及被继承人的兄弟白甲、白乙出于长辈对晚辈的疼爱与庇护,在办理过程中均表示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白某房屋遗产的继承权,将份额留给其独生女白某某继承。在这个继承公证办理过程中,当事人白某某起初认为公证应该是个特别简单的事情,而且觉得家里人都商量好了,没有什么问题。不知道为什么公证处非要这么详细的了解相关情况,在知道这么麻烦之后,情绪也有些许激动,但在公证人员耐心的讲解,以及一次次认真的查找线索,踏实做好每一步工作流程,最终白某某拿到公证书后,向公证人员表达了深深的谢意,并对公证人员认真的态度表示了肯定。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白某某,女,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继承人:白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XXXXX,生前身份证号: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白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白某的房屋遗产,于XX年X月X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申请人白某某向本处陈述了被继承人白某的死亡及房屋遗产继承的相关情况,并向本公证处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被继承人白某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3、被继承人生前工作单位XXXXX出具的被继承人白某的《亲属关系证明》;
4、被继承人的父亲白父、母亲白母的死亡证明材料;
5、白父、白母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6、编号为XX房地证XX第XXX号的《重庆市房地产权证》。
本公证处受理后,承办公证员向申请人白某某宣读了申办公证的《公证告知书》及申办继承权公证的《继承公证告知书》内容,并经申请人白某某签名确认。申办公证的《公证告知书》及申办继承权公证的《继承公证告知书》已存入本处的公证档案,作为申请人白某某知悉上述告知书所载明内容,并愿意承担相应义务的证据。同时,本公证处承办公证员向申请人白某某进行了询问,并由工作人员制作了书面询问笔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对申请人白某某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向相关证人进行了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
一、被继承人白某于XXX年X月XX日因病在重庆市XX死亡。
二、申请人白某某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为房屋,该房屋坐落于重庆市XXX号,房屋为住宅,混合结构,建筑面积414.58平方米,《XX市房地产权证》编号:XX房地证XX字第XX号。
上述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的妻子向某名下,其产权属被继承人白某与妻子向某共同共有。
三、据被继承人白某的所有继承人称,被继承人生前均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
四、被继承人白某的妻子是向某,其子女只有女儿白某某一人。
被继承人白某的父亲是白父,白父已于XXX年X月XX日死亡;被继承人白某的母亲是白母,白母已于XXX年X月XX日死亡。
白父与白母共有三个子女,分别是儿子白甲、儿子白乙和被继承人白某。
据申请人白某某以及白母的儿子白甲、白乙称,白母的父母均已先于白母死亡,白母生前并未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白某房屋遗产份额的继承权。
五、现继承人白某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白某死亡后遗留在上述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那部分产权份额。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白某死亡后遗留在上述房屋中的产权份额,为其自有的合法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白某的房屋遗产份额,应由其妻子向某、女儿白某某、父亲白父、母亲白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白某的父亲白父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故被继承人白某的房屋遗产份额,应由妻子向某、女儿白某某、母亲白母共同继承。
1、被继承人白某的母亲白母于XXX年X月XX日在对其儿子白某的房屋遗产份额进行分割前死亡,且生前并未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白某房屋遗产份额的继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白母应继承其儿子白某房屋遗产份额权利,转移给其父母、丈夫白父、儿子白甲、白乙、白某共同继承。
2、白母的父母、丈夫白父均先于白母死亡,故白母应继承被继承人白某房屋遗产份额的权利,转移给儿子白甲、白乙、白某。
3、由于白某先于其母白母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白某应继承其母亲白母的房屋遗产份额,由其女儿白某某代位继承。
4、现继承人向某已表示自愿房屋对被继承人白某房屋遗产的继承权﹝见(XX)渝酉证字第XXX号《公证书》﹞,白甲、白乙均已表示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白某房屋遗产份额的转继承权﹝见(XX)渝酉证字第XXX号、第XXX号《公证书》﹞。
综上所述,兹证明被继承人白某遗留在重庆市XXXX号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那部分产权份额,由其女儿白某某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XXX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章)
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