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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等抚恤金分割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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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GGGY151503524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8月的一天,一名妇女匆匆来到巫山县公证办证大厅,焦急说道:“给我盖个章”。公证员边招呼边询问边查看证明材料,得知:xx年x月工人陈某因病死亡,县社保局于当年将抚恤金5万余元存入死者生前邮政储蓄银行存折,其妻子程某持存折去银行取钱,被银行告知需公证。

首先,公证员向程某解释:此存款不属于你丈夫生前个人合法财产,而是基于死亡事实,政府给予死者家属的慰问金,不能办理继承权公证。程某听后情绪激动。公证员带着程某来到社保局,求证此存款确系抚恤金后,指出社保局将抚恤金存入死者陈某名下的作法不妥,商请将抚恤金退回社保局账户,并由其家属持身份证、亲属关系公证领取,但协商未果。公证员又带着程某奔向xx邮政银行,商洽取款事宜。释明抚恤金非死者遗产,不能办理继承权公证,但可以办理抚恤金分割协议公证,银行最终采纳公证员建议。

公证员当即告知程某办理抚恤金分割协议公证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程某一听还需陈某的父亲陈某某同意并来公证处签字,程某哭了。原来程某与丈夫弟弟(小叔子)关系不好,公公随小叔子生活,居住在乡下,且瘫痪行动不便。程某既委屈又犯难。

经核查,分割协议的适格主体有死者父亲陈某某、儿子陈小某、妻子程某三人。为减轻当事人办事难度,方便陈某某办证,公证员驱车50公里前往xx镇上门服务,由于家庭隔阂,程某的冷言冷语,小叔子的挑刺,老人未能签字,半夜返城。

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公证员积极斡旋。通过电话多次向程某、陈某弟弟、陈某父亲释法明理,正确认识抚恤金的性质、作用,唤醒家庭亲情。最终,程某的一声“爹、弟”,把一家人的心煨热了。陈某弟弟推着老人来到公证处,自愿签订了抚恤金分割协议。

通过这一场风波的解决,公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公证员通过公证实务学习国家抚恤政策,熟悉抚恤金发放流程,提升业务水平,以案说法,向当事人、社保、银行工作人员宣传国家政策,普及法律知识,提升法律意识;展示公证员知识的专业性,办证的严谨性,纠正社会对公证服“坐堂开方”、“盖章办事”的错误认识,树立了公证公信力。同时,积极化解矛盾,促进家庭和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程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市XX县XX镇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以下简称甲方。

陈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市XX县XX镇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以下简称乙方。

陈小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市XX县XX镇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以下简称丙方。

公证事项:抚恤金分割协议书

甲方程某、乙方陈某某、丙方陈小某先后向本处申请办理抚恤金分割协议公证,提供了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死亡注销户口证明、银行存折。本处依法受理,并指派公证员XXX承办。

经查,甲、乙、丙三方提供证明材料属实。经协商一致,三方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前面的《抚恤金分割协议》。三方在签订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三方在协议中确认陈某账号:存款伍万肆仟肆佰柒拾肆元系抚恤金,抚恤对象仅为甲、乙、丙三人,认可抚恤金各方分配额度及领取方式,共同承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协议中的其他条款具体、明确,甲、乙、丙三方对协议内容均无异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乙、丙三方于XX年XX月XX日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抚恤金分割协议》。三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抚恤金分割协议》上甲、乙双方的签名、捺指印属实,丙方捺右手食指印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XX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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