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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强制执行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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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GGGY151503520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彭某与唐某系一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两名股东,彭某将其在该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唐某一人所有。因唐某尚欠彭某48.35万的股权转让款,彭某要求唐某在三个月内还清,故彭某与唐某及唐某的丈夫谢某于xx年x月x日签订了《欠款协议》,唐某、谢某以自有的随车吊车为该笔欠款提供抵押担保,彭某与唐某、谢某在该《欠款协议》中特别约定“如债务人未履行协议项下的还款义务,其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债权人有权向重庆市xx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凭本协议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承诺条款,同时在重庆市xx公证处申请办理了赋予《欠款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欠款期限到期后,经彭某多次催还,唐某、谢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彭某立即到公证书申请出具执行证书。人民法院据此对债务人唐某、谢某的抵押财产依法进行了执行,全部偿还了债权人彭某的欠款本息。

公证处对当事人申请、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单方面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实现债权。预先赋予债权文书公证强制执行效力,可以消除债务人逃避债权的侥幸心理和恶意,通过制度震慑避免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同时,因免除了诉讼环节,保证了债权的高效实现。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证字第xx号

债权人: 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债务人: 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赋予《欠款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申请人彭某(下称甲方)、唐某、谢某(下称乙方)于x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欠款协议》(下称“上述协议”)进行公证并赋予上述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本公证员向双方告知了该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经审查:甲方向本处提交的身份证、收据、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和乙方向本处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均真实。债务人、债权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上述协议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债权人的债权合法;上述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双方当事人在上述协议中约定如债务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还款义务时以及发生上述协议约定的债权人有权单方面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等情况,债权人有权直接向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持执行证书和本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自愿放弃申请诉讼解决的权利,并径直根据执行证书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真实。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彭某与乙方唐某、谢某于xx年x月x日在重庆签署了前面的《欠款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及上述协议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上述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捺指纹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及双方当事人在上述协议中的约定,上述协议自生效及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债务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还款义务时以及发生上述协议约定的债权人有权单方面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等情况时,债权人可以在上述协议的规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持本公证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x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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