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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手机信息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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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GGGY151503519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某物业管理公司新接手了一个大型商城的物业管理工作。该商城以前在经营过程中因管理不善,经营秩序比较混乱,经营户占用公共地段乱设摊铺的情况比较严重。商城业委会为了规范经营秩序,委托该物管公司对经营户占用公共地段乱设摊铺的情况进行整治。向某是该物管公司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处理商城乱设摊铺的问题。商城整治涉及到很多经营者的利益,双方矛盾不断加深,向某也因此受到一些经营者口头或手机短信的恐吓威胁。为了保护自身权益,向某来到公证处,申请对其手机上的信息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员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认为符合公证受理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材料齐全且符合办证程序规则的规定,于是受理了该公证事项。这日,向某和王某(操作人)来到公证处,在两名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由王某使用公证处提供的相机进行操作。王某首先对相机存贮卡进行清空,然后对向某申请保全的手机外型及手机卡、手机信息内容进行拍照。公证员制作了现场工作记录。拍摄结束后。向某、王某及两名公证员一起来到某影楼,将拍摄内容洗成相片,并对手机上的信息内容与照片进行了核对、确认。取证完成后,公证员依照办证程序给向某出具了公证书。

在这样的手机信息保全证据公证中,公证员认为有几点值得注意的问题:一是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审查问题。证据保全公证的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一定要具备,重点应审查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证据与其权利是否有关系,若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则不应受理。公证机构只对经合法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公证,发现当事人是采用法律、法规禁止的方式取得证据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在本案中,申请人向某无法提供手机购买凭证和入网手续,在公证员的要求下向某提供了移动公司(手机信息上显示的接收时间段)出具的缴费发票。二是公证词、现场工作记录、谈话记录等公证材料对手机信息内容的表述一定要做到客观、真实、准确。对未经核实的内容,最好表述为“据向某称XXXX”或“据向某提供的手机上显示的信息内容为XXX”。而不宜直接根据手机信息表述为“某某向于X年X月X日向向某发送了XXXXX的信息”。另外要对手机的外型及手机卡进行拍照和描述,最大限度的体现保全过程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三是证据保全公证现场办理时应特别注意:依据《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现场进行保全公证必须有两名以上公证人员到场,其中一名必须是承办公证员;2、该案是对手机信息内容进行保全,需要拍照,在现场所使用的拍摄器材最好由公证处提供,如非公证处提供的拍摄器材应由公证人员及拍摄操作人事前进行检验,重点检查拍摄器材的存贮卡是否清空、拍摄器材使用是否正常,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操作;3、拍摄结束后,应及时将所保全的内容洗成照片或刻录成光盘,刻录成光盘的应由公证人员现场封存,并在封签处签名;4、在制作工作记录时,应根据现场实际操作过程,详细描述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操作过程等内容。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可以有效地避免证据的灭失,为法院和行政机关及时解决纠纷提供可靠的依据,对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向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市xx区xx街道xx街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手机及手机卡上的短信息

申请人向某为保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我处申请对保存于其手机及手机卡上的短信息内容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委派公证员孔某、胡某于xx年x月x日在xx公证处,监督了对申请人向某提供的手机及手机卡上的信息进行拍照保全的全部过程。本次拍摄活动的拍摄人为王某,在场人为向某,公证人员为孔某、胡某。xx年x月x日十五时十五分,王某利用随身携带的数码照像机对向某提供的手机(该手机主色为黑色,边框为蓝色,手机上标明的生产厂家为诺基亚通信有限公司,型号为xxx;手机卡号为xxx)进行操作读取短信息,并进行拍照。xx年x月x日十六时五十一分拍摄活动结束。王某共拍摄照片一百张,公证员制作工作记录一份共一页。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原件上向某、王某及公证人员之签名均属实;本公证书所附照片共一百张,为王某现场拍摄所得,照片上显示的内容与申请人向某提供的手机及手机卡上的信息内容相一致。

附: 1、工作记录一份(复印件);

2、照片一百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xx公证处

公证员xxx

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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