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遗嘱变更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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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GGGY151503516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当事人秦某于xx年x月x日来到公证处,申请再次办理遗嘱公证,重新处分其房产。
秦某有两次婚姻,其前妻陆某于1988年去世,二人共育一子一女秦甲和秦乙。1989年,秦某与张某再婚,二人未生育子女,其妻张某与秦某再婚前有一女张某某。秦某曾于xx年x月x日在公证处办理过一次遗嘱公证(公证书编号:(xx)xx证字第xx号),将与其再婚妻子张某共同拥有位于x市x县x镇x路x号的房屋(房地产权证编号为:xx房地证xx字第xx号)中属于其所有的部分处分给其继女张某某。
后因张某某对秦某未尽赡养义务,且与老两口的关系越来越疏远,秦某决定再次申请办理公证修改之前的遗嘱内容,变更为将上述房屋中属于其本人所有的部分处分给其子秦甲。通过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及房屋有无权利受限的情形等,公证员为其办理了该遗嘱公证,在办理过程中公证员对秦某的家庭、婚姻、财产以及变更原遗嘱的主要原因等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并对遗嘱办理的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包括公证遗嘱和非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有几份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有效公证遗嘱为准。遗嘱经公证后,既能保证其真实合法,保证遗产处分符合遗嘱人真实意愿,又可以避免遗嘱受益人与遗嘱人的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纠纷,维护家庭和睦。公证处和公证员应按规定为遗嘱人的遗嘱行为和遗嘱内容保密,并可以为遗嘱人提供遗嘱保管、遗嘱信托等配套公证服务。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秦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市x县x镇x路,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秦某于x年x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捺指纹,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秦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xx县公证处
公证员xxx
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