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等抚恤金、丧葬费分配协议书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DGGGY151503514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年近七旬的胡某至公证处进行咨询,据胡某告知,其女儿周某因病去世,个人账户存留养老金一万余元,此外,还有六万余元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尚未领取。上述款项目前均由社保局管理,尚未划入周某的法定继承人账户内。按照社保局的规定,这笔款项必须在明确了领取人并指定了划款账户后,才能领取。胡某希望通过办理公证,将上述款项取出。
经公证员调查发现,周某的父亲已死亡,母亲胡某健在,周某生前离异多年且未再婚,遗留有一子王大某、一女王小某,王小某尚未成年,随其生父王某一起生活。承办公证员仔细分析该案的法律事实及法律依据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系周某生前个人合法财产,属周某的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公证处可按继承公证办理。而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虽是基于死者的死亡事实而产生,但此款是作为对死者健在亲属的一种抚慰,不应列入死者的遗产范围,其发放对象虽与继承人类似,却不应办理继承公证。但按照社保局的规定,只有周某的亲属办理相关公证,明确领款人,才能领取款项。
基于案情的特殊性,公证处召开处务会讨论后决定建议周某的继承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一份关于抚恤金和丧葬费的分配协议,明确款项的领取和分配事宜,并指定一个划款账户,由社保局将款项统一划入该账户后,协议人之间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且公证员在办理时要参照继承公证的审查方式对协议人的范围进行实质审查,确保不遗漏协议人,并与社保局退管科联系,确定方案的可行性。
在明确签订协议人选时,周某的女儿王小某尚未成年,则由王小某的监护人即周某的前夫王某代为办理公证。在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利益的情况之下,周某的母亲胡某、儿子王大某、女儿王小某的法定代理人王某签订了《抚恤金、丧葬费分配协议书》,并持公证书顺利领取了上述款项。周某的亲属们均十分满意,感谢公证处提供的帮助和服务,为他们解除了丧亲之痛之余那份无法领取款项的焦急。
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参与社会保险的人数众多。被保险人去世后,有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需要领取。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相关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抚养扶养。该笔款项虽不属于遗产,但发放对象与继承人类似。当前的发放方式,一是划入死者生前的账户,二是在众多亲属之间确定领取人再划拨。无论哪种方式,最终取款都存在一定问题。划入死者的账户又并非遗产,如何取出?若划入死者亲属账户,如何确定划入某一人的账户或某几人的账户?若是划入某一人的账户款项如何分割?若被划入款项的亲属不愿意分割选择独占如何解决?若分别划入,如何审查领款人?领取比例?上述问题都是社保部门和死者的亲属将面临的困难,通过办理“抚恤金和丧葬费分配协议书”公证,则可以迎刃而解。
此次办理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分配协议,公证处在办理继承公证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是一次对公证事项的开拓,公证员在办理此协议不仅严格参照继承人的范围严格审查,而且充分尊重每个协议人的意愿,使财产分配份额和领款事宜公开、透明、公正,款项领取有据可循。同时社保部门凭公证书将款项划入指定账户,简便了核查手续,提高了划款效率。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胡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 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王大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丙方:王小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法定代理人:王某,男,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系丙方王小某的父亲)。
公证事项:抚恤金、丧葬费分配协议书
甲方、乙方和丙方的法定代理人于XX年XX月XX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办理前面的《抚恤金、丧葬费分配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方、乙方和丙方的法定代理人在订立协议书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丙方的法定代理人具有法律规定的代理权。甲方、乙方和丙方的法定代理人签订《抚恤金、丧葬费分配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主要内容为:一、周某病故后的抚恤金、丧葬费主要有:1、死亡待遇抚恤金:人民币XXX元;2、丧葬补助金:人民币XX元。二、现经甲方、乙方和丙方的法定代理人协商一致,将上述款项作如下分配:1、甲方分得上述费用中的人民币XX元;2、乙方分得上述费用中的XX元;3、丙方分得上述费用中的XX元。三、将上述费用全部划入户名为甲方胡某,账号为XXXXXXX的银行账户内。甲方胡某收到划入的款项后,应配合乙方、丙方履行好该款的分配事宜,如甲方不履行,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上述约定条款及争议解决方式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胡某、王大某、王小某的法定代理人王某于XX年X月X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抚恤金、丧葬费分配协议书》。三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协议书上三方当事人的签名、手指纹印均属实。
该协议书自三方当事人签字、按手指纹印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X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