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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银行强制执行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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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GGGY151503512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A公司是在张家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的企业,2014年12月至2017年1月,A公司以公司的房地产做抵押,为黄某、B公司、C公司向D银行借的四笔贷款共计叁仟陆佰万元提供了担保。至2017年09月,除黄某向D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壹佰壹拾陆万元外,B公司、C公司均未还款并已失去还款能力。借款期间,该四笔贷款利息均为A公司按期向D银行支付。

D银行为保障债权,经与A公司、黄某、B公司、C公司协商,五方一致同意由A公司代偿黄某、B公司、C公司贷款本金叁仟肆佰捌拾肆万元,并于2017年10月13日向张家界市胜地公证处申请对五方签订的《还款协议》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公证员对五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五方拟签订的《还款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

受理该案后,公证员对五方提交的《还款协议》原稿进行审查、向D银行调取了所有贷款材料、并对抵押物的现状进行了实地查验后,召集五方用了两天的时间,对黄某、B公司、C公司与D银行签订的四份《借款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了逐一质证,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还款协议》进行了修改完善。对公证员修改完善的《还款协议》,五方均高度认同。公证员还向五方祥尽的告知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含义、程序、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等。

A公司代偿行为虽符合法律规定,但这一行为应取得A公司全体股东的同意并形成股东会决议。A公司有股东三名,分别是李某、方某、傅某,李某、方某对由A公司上述代偿行为无异议,傅某因犯罪已投入湖南省某监狱服刑。公证员在取得李某、方某同意的情况下,根据五方拟签订的《还款协议》为A公司拟定了《A公司股东会决议》,李某、方某均在该决议上签字。2017年11月01日,湖南省沅江市公证处对傅某在《A公司股东会决议》上签名和指印办理了公证。

2017年11月02日,在完成对所有材料的审查核实后, A公司、黄某、B公司、C公司、D银行在张家界市胜地公证处签订了《还款协议》。2017年11月03日,张家界市胜地公证处出具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

2017年11月09日,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 A公司未能按协议约定自行变卖抵押物向D银行还款,D银行随即向张家界市胜地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承办公证员对D银行提交的证据材料审查后,按《还款协议》约定的核实方式通知了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来公证处,对该公司是否正确履行《还款协议》进行了询问。李某向承办公证员明示没有履行《还款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愿意接受强制执行,并在公证处签署了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书》。

D银行同时提出,因D银行租用了A公司的房地产作为D银行的办公场所,故放弃了对贷款利息申请强制执行,而由D银行与A公司自行对利息进行结算,A公司表示认可。公证员认为D银行的提议符合法律规定,故不再对利息进行了审核。

张家界市胜地公证处于受理当日,即2017年11月09日出具了《执行证书》。

该案已由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立案,启动了强制执行程序,现法院已委托评估公司对抵押物进行了评估。

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三种法律效力之一。公证处对当事人申请、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办理赋强公证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实现债权。预先赋予债权文书公证强制执行效力,可以消除债务人逃避债权的侥幸心理和恶意,避免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同时,因免除了诉讼环节,保证了债权的高效实现。

与诉讼相比,对债权文书办理赋强公证还有三个优势:

(一)提高了银行不良贷款的清收效率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结时间一般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还可以延长六个月,如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还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采用诉讼程序清收不良贷款,从起诉到取得终审判决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往往一件很简单的清收案件变得持日旷久,非常不利于银行提高清收效率。而对债权文书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时,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而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提高了处置效率,大大节省了清收不良贷款的时间。

(二)节约了清收成本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收费相对于诉讼收费来说是比较低的。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所发生的费用一般在申请公证时由债务人支付,不需要债权人先行垫付。总体来看,无论从费用的支付标准还是支付方式来看,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都比诉讼要节省费用,有效降低了银行清收处置不良贷款的成本支出。

(三)高效快捷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无论对于银行还是债务人,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在节约时间与减少费用支出方面,均能够更加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注: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与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为同一人。

【公证书格式】

还 款 协 议

贷款人(甲方):D银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住所:张家界市永定区XXXXXXXXX,负责人:管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负责人:管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吴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借款人(乙方):黄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借款人(丙方):B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住所:张家界市永定区XXXX号,法定代表人:陈某。

法定代表人:陈某,男,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借款人(丁方):C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住所:湖南省张家界市经济开发区XXX号,法定代表人:李某。

法定代表人:李某,男,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代偿人(戊方):A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住所:张家界市永定路XXX号,法定代表人:李某。

法定代表人:李某,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上列三借款人分别于2014年12月至2017年01月与贷款人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合同编号略),共向贷款人共计借贷叁仟陆佰万元。

清单如下:

序号

客户名称

业务品种

贷款金额(万元)

年利率

起始日期

到期日期

1

B公司

流动资金贷款

1000

6.80%

2017/1/13

2018/1/12

流动资金贷款

1200

6.30%

2016/7/15

2017/7/14

2

黄某

个人投资经营贷款

600

8.40%

2014/12/22

2017/12/19

3

C公司

流动资金贷款

800

7.35%

2015/7/10

2018/7/10

合计



3600




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贷款本金尚有叁仟肆佰捌拾肆万元。

以上四笔贷款均由A公司提供房地产抵押担保。2016年05月04日上列借款人及代偿人与贷款人签订贷款代偿协议,代偿人A公司以其每年应向贷款人收取的、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XX办事处的XX大厦1-4层房屋的租金代为偿还三借款人的借款本息。现因贷款部分到期,部分即将到期,租金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经各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上列各借款人、代偿人与贷款人共同确认至本协议签订时止,借款人黄某、B公司、C公司欠到贷款人贷款本金共计为叁仟肆佰捌拾肆万元。清单如下:

借款人名称

本金余额

(元)

欠息(元)

B 公司

22000000.00

 

C公司

8000000.00

 

黄某

4840000.00

 

合  计

34840000.00

 

二、各方同意由A公司向贷款人代为清偿全部贷款本金叁仟肆佰捌拾肆万元(签订本协议之日,尚未到期的贷款视为已到期)。

三、A公司在2017年11月08日之前自行变卖其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XX办事处的XX大厦抵押给贷款人的所有房屋(房屋编号为S1-02、S1-04、S1-06、S1-07、S2-01、S3-01、S4-01)清偿上述贷款本息。

四、各借款人及A公司同意对本协议公证并由公证处对本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A公司逾期(2017年11月08日前)未能变卖该房屋或以其他资金清偿上述贷款本息,贷款

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拍卖上条所列房屋以清偿上述贷款本息。

1、各方已经对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程序、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等明确了解,经慎重考虑,自愿向张家界市胜地公证处申请办理本协议公证并由公证处对本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合同所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对给付内容无疑义。代偿人承诺:若违反本合同约定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偿还义务时,将放弃任何抗辩权并予以全面配合,自愿接受贷款人提起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执行标的为如下金钱债务:本金、利息(包含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列入执行的财产范围为代偿人抵押给贷款人的全部房产;方式为通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部门采取的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偿还应偿之债。

2、若A公司逾期(2017年11月08日前)未能变卖该房屋或以其他资金清偿上述贷款本息,贷款人凭赋予本协议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贷款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时,应当提供《执行证书申请书》及债务清单。

3、本协议约定:张家界市胜地公证处采用以下预留的电话方式核实代偿人是否适当履行还款义务。公证处向代偿人联系电话以本款约定的为准。若代偿人的联系电话有变更,代偿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公证处的联系公证员和贷款人。

代偿人的联系人:李某

代偿人的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承办公证机构:张家界市胜地公证处

联系公证员:张立卫

联系电话:XXXXXXX(公证处电话)

通讯地址:张家界市子午路张家界市司法局

邮政编码:XXXXXX

4、以下任一情形,公证处可依据贷款人单方提供的证明材料和《执行证书申请书》出具《执行证书》:

(1)公证处的公证员在工作时间内依次间隔一小时,连续三次用公证处电话拨打代偿人的联系电话,均无法接通或无人接听的。

(2)代偿人对贷款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及权利主张有异议,但在接到公证员的核实电话后三个工作日内不能提供相反证明材料或提供的相反证明材料不足以推翻贷款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及权利主张。

(3)代偿人对贷款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及权利主张无异议。

5、自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2017年11月08日)的第二天起,即从2017年11月09日起,贷款人可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6、本条款优先于贷款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的条款适用。

7、合同变更或签订展期协议时,需要重新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五、拍卖价款按下列顺序清偿:(1)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费用(包括公证费、律师费、评估、拍卖费、执行费及因执行产生的其他费用);(2)逾期利息、违约金;(3)利息;(4)本金。其中公证费以公证处实际收取的金额为准;律师费按照执行证书载明的欠款本金、利息及罚息之和的1%计算;评估、拍卖费、执行费以相关机构实际收取的金额为准。拍卖价款不足以清偿的,执行代偿人的其他财产。

六、A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贷款本息的,执行各借款人的财产清偿剩余本息。

七、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并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六份,各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备查。

贷款人:D银行

负责人:

借款人:黄某

借款人:B公司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C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代偿人:A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签订地点:张家界市胜地公证处

公证书

(XXXX)湘张胜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                                                                                                    

贷款人(甲方):D银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住所:张家界市永定区XXXXXXXXX,负责人:管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吴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借款人(乙方):黄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借款人(丙方):B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住所:张家界市永定区XXXX号,法定代表人:陈某。

法定代表人:陈某,男,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借款人(丁方):C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住所:湖南省张家界市经济开发区XXX号,法定代表人:李某。

法定代表人:李某,男,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代偿人(戊方):A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住所:张家界市永定路XXX号,法定代表人:李某。

法定代表人:李某,男,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公证事项:还款协议

D银行负责人的委托代理人吴某、黄某、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于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还款协议》公证并申请对该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本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还款协议》公证和对该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责任,并对代偿人(戊方)A公司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进行了核实、确认。

甲方向本处提交了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书、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乙方向本处提交了身份证;丁方向本处提交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丙方向本处提交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戊方向本处提交了提交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湖南省沅江市公证处出具的(XXXX)湘益沅证字第XXXX号公证书。

经本处用身份证识别仪判读,各方向本处提交的身份证均属实;本处经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甲丙丁戊四方提交的营业执照均属实。

戊方(A公司)的股东共三人,即李某、方某、傅某,李某、方某于二○一七年十一月二日,在本处,签订了《A公司股东会决议》;湖南省沅江市公证处对傅某在《A公司股东会决议》上签名和捺右手拇指指印办理公证,并出具了XXXX号公证书。三股东一致同意:一、变卖或拍卖A公司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XX办事处的XX大厦、已抵押登记给贷款人(D银行)的房屋(S1-02、S1-04、S1-06、S1-07、S2-01、S3-01、S4-01),代为偿还借款人黄某、B公司、C公司从2014年至2017年向D银行所借贷款中至今尚未归还的贷款本金3484万元及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由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与上述各借款人及D银行就上述代偿事项签订《还款协议》,并对该《还款协议》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若A公司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还款协议》中的代偿义务时,D银行可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一致同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

经本处审查及询问申请人,申请人一致确认如下事实:上列三借款人分别于二○一四年十二月至二○一六年一月与贷款人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合同编号略),共向贷款人共计借贷叁仟陆佰万元。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贷款本金尚有叁仟肆佰捌拾肆万元。

申请人经协商一致,就偿还上述贷款达成前面的《还款协议》,代偿人并自愿接受依法强制执行。

经查,申请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签订《还款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

黄某于二○一七年十一月二日在本处,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还款协议》签字、捺右手拇指指印;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于二○一七年十一月二日在本处,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还款协议》签名并加盖公司印鉴;D银行负责人的委托代理人吴某于二○一七年十一月二日在D银行二楼办公室,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还款协议》加盖D银行负责人管某印章和该公司印鉴。申请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协议上申请人的签名、右手拇指指印、印章、印鉴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还款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张家界市胜地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承诺书


承诺人:A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住所:张家界市永定路XXX号,法定代表人:李某。

法定代表人:李某,男,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我公司于二○一七年十一月二日与D银行、黄某、B公司、C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并申请张家界市胜地公证处对《还款协议》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因我公司未能按《还款协议》的约定履行代偿义务,现我公司承诺:

一、愿意放弃抗辩权,接受人民法院的依法强制执行。

二、由人民法院拍卖我公司已抵押给D银行的房产(XX大厦S1-02、S1-04、S1-06、S1-07、S2-01、S3-01、S4-01),拍卖款用于履行《还款协议》中约定的代偿义务:本金叁仟肆佰捌拾肆万元、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上述承诺为我公司自愿作出的,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承诺人: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执行证书

(XXXX)湘张胜证执字第XX号

申请执行人:D银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住所:张家界市永定区XXXXXXXXX,负责人:管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吴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执行人:A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住所:张家界市永定路XXX号,法定代表人:李某。

法定代表人:李某,男,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公证事项:执行证书

申请执行人D银行负责人管某的委托代理人吴某于二○一七年十一月九日向本处申请出具申请执行人D银行与被申请执行人A公司及黄某、B公司、C公司签订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还款协议》[公证书编号:(XXXX)湘张胜证字第XXXX号]的执行证书。

申请执行人D银行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据材料:一、D银行负责人的委托书;二、委托代理人吴某的身份证明;三、《出具执行证书申请表》;四、《出具执行证书申请函》五、编号为:(XXXX)湘张胜证字第XXXX号公证书。

经查,申请执行人D银行于二○一七年十一月二日与被申请执行人A公司及黄某、B公司、C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上述协议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XXXX)湘张胜证字第XXXX号]。

根据上述合同,被申请执行人A公司应于二○一七年十一月八日前自行变卖其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XX办事处的XX大厦中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所有房屋(房屋编号为S1-02、S1-04、S1-06、S1-07、S2-01、S3-01、S4-01)用于代偿黄某、B公司、C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所借贷款本金叁仟肆佰捌拾肆万元。

根据合同的约定,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A公司自愿接受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A公司在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未能偿还申请执行人D银行所借贷款本金人民币叁仟肆佰捌拾肆万元。申请执行人D银行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向我处申请执行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的规定及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该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方式,本公证机构对本执行证书所涉及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核查。被申请执行人A公司未提出异议,并于二○一七年十一月九日在本处签署了《承诺书》。

现应申请执行人D银行负责人的委托代理人吴某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以及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所作的约定,特出具本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D银行可持本证书向张家界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申请执行人为A公司,执行标的为:

一、贷款本金共计人民币叁仟肆佰捌拾肆万元。

二、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张家界市胜地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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