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某单位与徐某协议书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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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GGGY151503216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3日,邵阳市某单位工作人员到本处反映情况:2016年10月6日晚,本市居民徐某携带四岁女儿陈小某在市爱莲广场玩耍,陈小某不慎从地下停车场的车道口棚架孔坠落。经法医鉴定,造成重型闭合型颅脑损伤,为九级伤残。陈某、徐某夫妇遂向某单位要求赔偿,协商过程中,赔偿要求从起初的数十万赔偿上升至百万元。为此,某单位请求本处派员参与调解,并对达成的协议进行公证。 本处指派办公证员姜某与某单位领导沟通协商,对调解会作出安排,并出具(XX)湘邵罡证书笫XX号《法律意见书》(见附件)。
11月7日下午,双方当事人、代理律师、司法调解员和社区公安干警等十余人在某单位召开调解会。会上,有人首先提出调解讲的是情、理、法,情在先,法在后。因此先要考虑陈小某年幼有病等问题,会场气氛出现异常。某单位提出先计算摔伤赔偿金额,得到同意后,双方律师经反复计算,赔偿金额约为283000元。徐某提出小孩是试管婴儿,摔伤后又引起继发性癫痫,其与丈夫陈某无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双方父亲均为癌症患者,家有负债,要求某单位承担陈小某后期治疗费用。某单位认为:一、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所有支出必须遵守规定,赔偿同样如此,对于283000元赔偿金,愿承担85%的份额。陈某某的父母陈某、徐某夫妇作为陈小某的法定监护人,应承担15%的份额。二、陈小某继发性癫痫是否由摔伤引起,或者摔伤为主要诱因,现无法确认,某单位不能承担后期治疗全部费用。但出于对儿童的关爱,可作适当考虑。 三、鉴于伤者家庭存在较大困难,可考虑给予适当资助。提出赔偿金加困难补助金合计为350000元的意见。徐某不满,开始哭闹,并扬言带女儿陈小某来办公室吵事。其代理律师借机发言,对赔偿方案进行修改,某单位不予接受,场面出现混乱,某单位领导将目光投向公证员。公证员感到此时的发言对形成最后的结果极为重要,也是展现公证公信力的最佳机会,于是有条不紊地阐述了以下观点:一、不要过于悲观地看待小孩病情,小孩生命力极强,且医学水平天天在提高。在帮助小孩的问题上,大家观点一致,都会倾心相助的。困难是相对的,勇于面对,也就无所谓困难。二、双方律师首先依据相关规定计算陈小某摔伤赔偿金,并分清责任主次,说明大家把法摆在先,都愿依法办事。三、关于陈小某后期医疗费和困难补助金问题,法无硬性规定,只能是单位酙情考虑。但某单位的资产属国有资产,不可任性开支。另从社会实践上来看,资助也只能解决部分或者极少部分困难,主要还是靠受支助者自己,这也在情理之中。四、所谓协商,就是互相妥协、相互让步、相互谅解。如坚持已见而不退让,有违协商的基本精神,那么只能走法律程序,而人民法院对困难补助金的诉求是不予支持的。就是上访,受访单位也只能要求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故提出赔偿金加补助金合计为叁拾捌万元的建议。公证员的建议得到了与会者的认可,双方最终达成了赔偿金加困难补助金为388000元的一致意见。
11月9日,双方当事人向湖南省邵阳市罡大公证处申请办理协议公证。公证员对双方律师草拟的协议提出修改意见,得到采纳,又对整个公证过程进行了录像。公证员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公证程序让双方当事人感觉到公证的威严和公正,双方当事人极为慎重地在协议书签名、盖章。11月13日,本处出具了(XX)湘邵罡证字第XXXX号公证书,一场历时一年的赔偿纠纷就此划上圆满句号。
【公证书格式】
法律意见书
(XX)湘邵罡书字第XX号
本处应贵单位要求,现就人身意外伤害赔偿协议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故陈某、徐某夫妇为陈小某的法定监护人,可以代其签订协议、处分财产,该行为合法、有效。
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违背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根据相关规定,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协议可以约定:“因邵阳市爱莲广场存在安全隐患,甲方愿意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乙方同样存在监护不力的过失责任,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责任划分为甲方承担事故85%主要责任,乙方承担事故15%次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该条款合法、有效。
四、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人身损害赔偿金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计算数额真实、准确,符合法律规定。
五、根据《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旨在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对陈某、徐某夫妇给予特殊困难补助,符合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要求,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该行为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贵单位与陈某、徐某夫妇签订协议以解决赔偿纠纷的行为真实、合法、有效。
湖南省邵阳市罡大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
二〇一七年XX月XX日
协 议 书
甲方:邵阳市某单位 法定代表人:朱某
特别授权代理人:刘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XXXXXX。
乙方:陈某, 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XXXXXX(系陈小某之父,法定监护人)。
徐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XXXXXX(系陈小某之母,法定监护人)。
乙方陈某、徐某之女陈小某于 二〇一六年十月六日晚,随其母徐某在邵阳市爱莲广场玩耍,不慎从地下停车场的车道出口棚架孔坠落至地下停车场,经法医鉴定,造成重型闭合型颅脑损伤,为九级伤残。后经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患有脑外伤后遗症、继发性癫痫、急性支气管炎。按照法律规定, 双方就赔偿事宜经充分协商,按照合法、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人民币叁拾捌万捌仟元,扣除乙方已向甲方借款陆万元,甲方尚需支付叁拾贰万捌仟元整。上述款项包括两部分,一为人身损害赔偿金:贰拾玖万贰仟元整;二为特殊困难补助金:玖万陆仟元整。
(一)人身损害赔偿金明细如下:
⑴、九级伤残赔偿金:拾贰万伍仟壹佰叁拾陆元整。计算方法: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284(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20%=125136元;⑵、住院伙食补助费:壹万捌仟捌佰元整。计算方法:住院天数94(天)×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100(元/天)×2(人)=18800元;⑶、护理费:贰万捌仟贰佰元整。计算方法:住院天数94(天)×护理费用150(元/天/人)×护理人数2(人)=28200元;⑷、营养费:肆仟柒佰元整。计算方法:住院天数94(天)×50(元/天)=4700元;⑸、交通费:肆仟柒佰元整。计算方法:住院天数94(天)×50(元/天)=4700元;⑹、精神抚恤金:叁万元整。计算方法:一个等级抚恤金按15000元计算,九级伤残为30000元;⑺、后续医疗费:叁仟元整。计算方法:由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为3000元;⑻、司法鉴定费:壹仟伍佰元整。计算方法:由司法鉴定中心票据确认;⑼、医药费:伍万玖仟肆佰捌拾壹元整。计算方法:以实际发生医药费票据计算;⑽、后期营养费:柒仟伍佰元整。计算方法:营养天数150(天)×50(元/天)=7500元;⑾、脑外伤后遗症、继发性癫痫、急性支气管炎等后续治疗费用:陆万元整。计算方法:500(元/月)×12(月)×10(年)=60000元。以上款项合计叁拾肆万叁仟零壹拾柒元整。
因邵阳市爱莲广场存在安全隐患,甲方愿意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为85%;乙方存在监护不力的过失责任,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为15%。故甲方需向乙方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数额为贰拾玖万贰仟元整(343017×85%=292000元,该数额四舍五入后取整数)。
特殊困难补助金
因陈某、徐某之父均为癌症患者,且陈小某为试管婴儿,生命来之不易,现经医院确诊患有脑外伤后遗症、继发性癫痫、急性支气管炎,家庭困难。根据《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旨在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故甲方自愿给予乙方特殊困难补助金玖万陆仟元整。
陈小某住院期间乙方向甲方借款陆万元整,用于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该借款应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即甲方尚需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叁拾贰万捌仟元整。
三、履行协议的方式、期限: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七日内须将医疗费用票据、病案材料、各种费用开支票据和领款凭据(金额为叁拾捌万捌仟元整)等全部资料交付给甲方。甲方应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之前将人民币叁拾贰万捌仟元整支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户名:陈某,开户行:中国XX银行XX支行,账号:XXXXXX)。
四、甲、乙双方均确认本协议是合法、真实、不可解除的民事协议,受法律保护,是一次性解决所发生的各项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文书。甲、乙双方保证在此协议签字后,双方不得反悔。在支付上述费用后,甲方不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乙方亦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或情形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甲、乙双方确认所有的权利义务已处理完毕,双方在履行本协议后相互之间不再有任何债权债务纠纷。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公证后生效,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邵阳市罡大公证处存档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邵阳市某单位 乙方:
特别授权代理人:
二〇一七年XX月XX日
公 证 书
(XX)湘邵罡证字第XXXX号
甲方:邵阳市某单位,住所地:邵阳市X地。法定代表人:朱某。
特别授权代理人:刘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XXXXXX。
乙方:陈某, 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XXXXXX(系陈小某之父,法定监护人)。
徐某, 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XXXXXX(系陈小某之母,法定监护人)。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申请人甲方特别授权代理人刘某与乙方陈某、徐某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甲方提交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主要证明材料。乙方提交了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诊断证明书等主要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笫二十七条笫二款的规定,本处向上述申请人出示《告知书》,对申办人身意外伤害赔偿协议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向上述申请人进行告知,上述申请人对告知的内容表示知晓。又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对申请人递交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双方表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并为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在本公证处确认如下事实并为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〇一六年X月X日晚,徐某携带四岁女儿陈小某在邵阳市爱莲广场玩耍,由于地下停车场的车道口棚架孔存在安全隐患,又由于徐某监护不力,陈小某不慎从棚架孔处坠落至地面。经法医鉴定,造成重型闭合型颅脑损伤,为九级伤残。
申请人在签订协议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具有代理资格,双方签订《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邵阳市某单位特别授权代理人刘某与陈某、徐某二〇一七年XX月X日在本公证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笫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上邵阳市某单位的印章及刘某、陈某、徐某的签名、按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X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
二〇一七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