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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明与朱某继承公证和委托书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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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GGGY151503213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14日,湖南省株洲市国信公证处公证大厅里出现了两位特殊的当事人,只见一个面带焦虑的中年男子搀扶着一位戴着口罩、手背上留着滞留针头,步履蹒跚的老人,值班公证员马上迎了上去,将老人扶到沙发上坐下。原来,来者是朱某和他的母亲杨某明,杨某明身患癌症,现因病情恶化,急需将杨某明名下的房屋出售变现,用于支付治疗费用。但因朱某的父亲朱某志已经死亡,必须先将朱某志的遗产份额继承过户至杨某明名下,然后才由杨某明办理房屋转让手续。朱某在房产局咨询得知继承和房屋转让手续繁琐,不仅需要母亲杨某明多次往返提供大量证明材料,而且最快也需要一个半月才能将手续办理完毕,可是杨某明现在已经危在旦夕,急等救命钱…… 为此,朱某只能携其母亲杨某明向公证处求助。得知这一情况,公证员立即决定启动绿色通道,优先为老人杨某明办理公证业务。

公证员告知杨某明和朱某,公证处可以提供代办继承调查,并免费提供代办房屋继承过户的延伸服务。杨某明只需办理委托公证,公证处即可指派专人免费代办房屋过户。听到这里,杨某明舒展了一直紧锁的眉头,立即提出了继承和代办房屋继承过户的公证申请。

经审查,朱某和母亲杨某明提供的证明材料符合受理的条件,公证处马上为其办理了继承和委托公证受理手续,鉴于杨某明的特殊情况,公证处迅速为其安排调查人员通过走访朱某志生前所在单位的方式对亲属关系等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在符合出证条件后加快为杨某明出具了继承公证书,并迅速将相关资料转交代办人员。事隔两天,代办人员接到朱某急切的电话,称其母亲杨某明病情进一步恶化,急需用钱,希望能尽快拿到房产证并出售。代办人员意识到情况紧急,当事人的生命随时有可能出现危险,人命关天事的一刻都不允许耽误。当时正值不动产业务办理高峰时期,正常情况需要三十个工作日才能拿到新证,经过公证人员多次奔波往返,向市房产局、地税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各部门申请绿色通道,在三天不到的时间里将所有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并领到新不动产权证。当从代办人员手中接过大红的不动产权证后,朱某和他母亲杨某明非常激动,感谢公证人员为挽救老人生命所做出的积极努力,称赞公证处“一站式”免费延伸服务真正做到了为民排忧解难。

“一站式”公证服务是公证机构积极推行公证延伸服务,开拓公证业务领域的新举措,把以往的“坐等办证”,变为“主动服务”,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老百姓办事成本,真正实现便民利民,让老百姓感受到真正的实惠,同时为社会经济稳定有序发展提供保障。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湘株国证内字第XX号

申请人:杨某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株洲市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

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株洲市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

被继承人:朱某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址:湖南省株洲市XXXXXXX,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杨某明、朱某因继承被继承人朱某志的遗产,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主要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朱某志的死亡证明;

3、朱某志的继承人情况证明;

4、所继承房屋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公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办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确认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朱某志于XXXX年XX月XX日因病在株洲市死亡。

二、继承人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朱某志生前与其配偶共有的、坐落在株洲市XXXXXXX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株房权证株字第XXXXXXX号;土地使用证号为:株芦国用(XXXX)字第XXXXXXX号]。

三、被继承人朱某志的配偶是杨某明;朱某志的子女只有儿子朱某一人;朱某志的父亲、母亲均先于其死亡。

四、据被继承人朱某志的继承人杨某明、朱某称,被继承人朱某志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经向中国公证遗嘱查询平台查询,并未发现被继承人朱某志生前立有公证遗嘱。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杨某明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朱某志的上述遗产,朱某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朱某志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死者朱某志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继承,因朱某志的父母先于其死亡,其遗产应由杨某明、朱某二人共同继承。

现朱某表示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朱某志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朱某志的上述遗产应由杨某明继承。

特别提示:遗产继承人领取本公证书后,涉及不动产继承的,应及时办理相关的过户登记手续,否则,可能会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其中包括对不动产的处分不发生物权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株洲市国信公证处

公  证  员:

XX年XX月XX日

委 托 书

委托人:杨某明,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

受托人:刘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

裴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

我的丈夫朱某志生前与我在株洲市XXXXXXX                      有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株房权证株字第XXXXXXX号;土地使用证号为:株芦国用(XXXX)字第XXXXXXX号],我丈夫朱某志死后,我已办理继承公证继承该房屋。现需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过户登记至我的名下,因我不便亲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等手续,特全权委托湖南省株洲市国信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刘某或裴某代为办理下列事项:

一、代为办理上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过户登记等手续;

二、代为办理房屋过户过程中各种税费申报、减免、缴纳等手续;

三、领取前述手续办理后的不动产权证及其它相关文书或资料;

四、办理上述房屋过户登记及税费申报、减免、缴纳等手续过程中所需的其它一切相关手续。

上述两受托人中的任何一人均可单独办理上述委托事项。

受托人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委托人均予承认。   

受托人无委托权。

委托期限:三个月。

附: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人: 

XX年XX月XX日

公 证 书

(XX)湘株国证内字第XX号

申请人:杨某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杨某明于XX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杨某明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株洲市国信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〇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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