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与黎某某意定监护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BGGGY151503213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1日,彭某某和黎某某来到XX公证处称,彭某某系黎某某的母亲,彭某某有三个子女,除黎某某外其他子女都居住在外地,彭某某丧偶后一直随黎某某一同生活,由黎某某照顾其饮食起居。为了以后彭某某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黎某某能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现趁彭某某神智清楚之时,双方来到公证处要求办理意定监护公证。公证员充分了解了双方的真实意愿后,建议双方当事人采用协议的方式办理意定监护公证,并且为当事人拟定了《意定监护协议》,向当事人充分告知了意定监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
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民法总则》中新增的“意定监护”的相关规定对充分尊重和保护被监护人的意思自治,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老年人意定监护公证的开展是将意定监护制度和公证制度相结合,从形式上实现并保障了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法律条文转化为具体的法律事务实践,为意定监护人行使监护权提供了法律支持。公证介入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是国家公权力对私权的适度干预和保护,是公证预防纠纷职能的体现。在当前一些传统公证业务正受到严峻挑战的形势下,公证行业应积极主动把握这个契机,加大宣传力度,为老年人量身打造一种独具特色的公证服务模式,扩大公证的社会影响,不断提高公证行业的社会赞誉度。
【公证书格式】
附:
意定监护协议
被监护人:彭某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长沙市某某区某乡某村某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监护人:黎某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长沙市某某区某乡某村某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被监护人彭某某与监护人黎某某系母女关系,因彭某某年事已高,为避免以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引起监护纠纷,现趁神智清楚之时与黎某某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彭某某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时指定由黎某某作为彭某某的监护人,负责照顾被监护人彭某某的饮食起居,代为管理彭某某的财产,并且处理相关事务。
二、黎某某作为彭某某的监护人,承诺负责被监护人彭某某的生老病死,监护人黎某某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彭某某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妥善处理彭某某的一切事务;
三、监护人黎某某代理被监护人彭某某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彭某某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黎某某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彭某某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彭某某的财产。
被监护人: 监护人:
二〇XX年XX月XX日 二〇XX年XX月XX日
公 证 书
(2017)湘长麓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彭某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长沙市某某区某乡某村某组,公民身份号码:43XXXX19430211XXXX。
黎某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长沙市某某区某乡某村某组,公民身份号码:43XXXX19730626XXXX。
公证事项:意定监护协议
申请人彭某某与黎某某于二〇一七年XX月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前面的《意定监护协议》公证。
经查,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意定监护协议》,双方在订立《意定监护协议》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意定监护协议》内容具体、明确。经本公证员询问,当事人对《意定监护协议》的内容已全部了解,对约定条款含义无不同理解和异议。本公证员向当事人告知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根据上述情况,兹证明彭某某与黎某某于二〇一七年XX月X日签订了前面的《意定监护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意定监护协议》上彭某某、黎某某的签字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XX年XX月XX日